5日深夜10點半,宜蘭一名駕駛,從蘇澳開往南澳上班,途中經過台九線133公里處,目擊車輛自撞山壁,他第一時間下車幫忙報警、叫救護車,確認駕駛狀況就離開現場,隔天卻接到員警通知,他遭對方指控肇事逃逸,好納悶,怎麼熱心助人竟然演變成這樣,直呼遇到類似狀況,以後不敢幫忙
這樣算誣告成立了嗎? 還是要等到被檢察官起訴後才算?
如果前方車輛確實依照時速,就算前方車不禮讓,後方車可以檢舉(有這法條),但不需要勉強自己去發生事故啊!
更大的重點,都已經發生自撞了,別人好心幫你,你卻反過來誣賴對方,這,真的不行啊!
fruits0800 wrote:
因果關係,開的慢 沒關係,
遇到後方有來車追上,要靠邊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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