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車紀錄器影像共6秒:

後行車紀錄器影像共9秒:

今天12/21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快速的回覆我: 不舉發, 原因是未提供違規事證連續影像,致無法完整顯示違規事實態樣.

我很納悶的是, 我檢舉的是違規臨時停車,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對臨時停車的定義, 不需要停車超過3分鐘, 為什麼不舉發的原因是 "未提供違規事證連續影像"?

實在百思不得其解, 只好打電話給承辦員警, 以下節錄我與承辦員警對話.
我: 請問我檢舉人行道臨時停車, 為何不舉發?
承辦員警: 交通部最近發函, 臨時停車上、下人、客,裝卸物品, 不得舉發.
我: 我有附前,後行車紀錄器影像, 沒有人上、下車.
承辦員警: 行車紀錄器影像時間不夠久, 沒法證明有沒有人上、下車.
我: 前,後行車紀錄器影像共15秒, 都沒有人上、下車, 不夠久的話, 請您告訴我要錄多久?
承辦員警: 就是不夠久啦, 交通部有發函, 你有沒有看過? (我看過才有鬼)
承辦員警: 我請另一位員警跟你說.
我: 不用了, 掛電話. (多說無益)
我得到的結論是: 我們偉大的政府告訴我們, 只要是上、下人、客,裝卸物品, 人行道是可以臨時停車的, 承辦員警可以依照政府的發函自我解釋, 反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交通部發函的內容這裡有: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634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