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為EPD開頭的車主
乳題:
一、小弟八月份發生機車與機車碰撞車禍,事發當下我與對方於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我直行、對方突然右轉,經警方提供初判表,對方為右轉彎時未距交叉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我為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不減速慢行。
二、因小弟未保第三人責任險,故理賠部分原本打算花3000塊洽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報告,以便釐清肇責比例與對方談和解,但稍早打給新北市交通隊表示,該鑑定報告不會有肇責比例,該報告與初判表差別為後續倘進入司法程序,該報告有法律上之效力(而初判表沒有)。
想請問各位事實真的是如此嗎?我上網查的大多都顯示會有肇責比例供申請人參考。
三、另外,對方現在都很慢回訊息(7天才已讀),連維修文件只傳給我一張收據,也沒有細項和照片,請教我是不是直接跟她走法律途徑會比較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