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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女車號神來一筆警看出貓膩 查出她男友背兩條通緝

高雄女車號神來一筆警看出貓膩 查出她男友背兩條通緝
2023-08-28 10:05 聯合報/ 記者石秀華/高雄即時報導
影/高雄女車號神來一筆警看出貓膩
陳姓男子騎機車搭載黃姓女友行經高雄市前金區一處路口,巡邏警網瞧見黃女機車車牌中的3塗鴉變9,認為有貓膩,尾隨至兩人住處地下室,車主黃女辯號碼沾到東西,警清查身分,赫見陳男是毒品和詐欺通緝犯,將他逮捕送辦。

新興警分局前金所巡邏警組於8月25日下午17時19分許,巡經前金區六合二路與新盛一街口時,見一輛男女雙載機車車號中的3疑被塗改成9,認為事有蹊蹺,隨即自後尾隨。

警方跟進兩人住處大樓地下室,趨前詢問機車車主黃姓女子(22歲)「車號為何塗改?」黃女蹲下查看車號,妙答「這沾到的..」,警方隨即盤查黃女及其男友陳姓男子(23歲)身分。

警方一查發現陳男竟是高雄地檢署今年7月發布的毒品通緝犯,須執行4年2月徒刑,另也涉及詐欺案未出庭,8月3日被橋頭地檢發布通緝,當場將陳逮捕解送歸案。

另黃女涉及塗改車號部分,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可處2400到4800元罰鍰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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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這位警察很認真
2023-08-28 10:36 發佈
不順便查一下機車置物箱?
賊星該敗
這就是人家說的男人不壞 女人不愛。8+9的七辣都麻超正的 但是不是破ㄇㄚ二聲就不知道了
不是說警察不能無搜索票追進民宅嗎?大樓地下停車場應該也不能進去,請高人釋疑。
ilovesinging wrote:
不是說警察不能無搜索票追進民宅嗎?大樓地下停車場應該也不能進去,請高人釋疑。

搜索有好幾種
搜索是檢察機關為了發現被告(或嫌犯)的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品,而對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所實施的一種強制處分行為。

不過當發生時間上來不及聲請搜索票的急迫狀況,則例外可以使用「無令狀搜索」(或稱「無票搜索」),但是仍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否則就會變成是違法搜索。

四種例外情形下的「無票搜索」:
(1)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可立即觸及的處所。

這種以合法拘捕為前提,時間上緊隨於拘捕的搜索,立法用意在於,拘捕的被告也許身上攜有可能危及執法人員、或被告本身、或現場其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險物品。

(2)逕行搜索──對「人」的搜索
因逮捕、追躡或執行拘提、羈押,有明顯事實足以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的情況下,可以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此種搜索准許範圍僅限於「住宅或其他處所」,以發現被告為目的,不得任意就人體無法躲藏之處為搜索,而被告身體的無令狀搜索另屬於附帶搜索的範疇。

(3)緊急搜索──對「物」的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僅檢察官能為此種蒐集、保全證據的緊急搜索,司法警察不得自行發動。

(4)同意搜索

對於沒有搜索票之法官、檢警等人員,仍同意其進行搜索,等於是自行拋棄法律所保障之權利。必須在搜索前即取得受搜索人之自願性同意。如不想接受搜索,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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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符合逕行搜索態樣
在鬼月

夜路走多了就會遇上
警看出貓膩 ?

我只是路人,隨便都看到路上一堆車牌刷白的,卻沒人看出貓膩?
貓膩?立馬?套路?激活?
要不要整篇改成簡體字啊
丁丁=人才

文字在於溝通,一般人能理解即可。請不要對別人思想審查。

2023-08-29 8:19
構成要件,"有明顯事實足以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的情況下"?可能新聞沒有說清楚,這警察有足以相信有人在內犯罪的情形(現場有犯罪情形發生)又有情形急迫的情況?如果警察是單純尾隨跟入當事人住家地下室,再以臨檢方式查獲,到時當事人上訴,即使檢察官起訴,法院不見得就會認定,畢竟警察機關還是有程序合法性的原則要遵守的,不是直接以結果(查獲通緝犯或毒品之類)來認定的。一堆法院認定,警察機關蒐證不合法的案件導致證據不合法,當事人無罪的情形,也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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