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騎機車至路口轉黃燈,對方急煞,我方閃避不急,照後鏡敲到對方手臂,當下對方有叫救護車並有報案,雙方做完筆錄後有致電關心,對方表示自己沒事,醫生也說沒有什麼問題,驗傷單就是開挫傷。
然後差不多快1個月之後,對方突然來電質問我方,害她半個月沒辦法工作,一點表示都沒有嗎?我方說只要在合理範圍之內都可以討論,對方就嗆說,那就法院見啊!
事發當下,車子也沒有碰撞到,連照後鏡都只有歪一點點,實在很難想象撞擊力道會有多大...
日前第一次談和解,對方僅拿出翻拍的薪資條,連「 請假證明 」也沒有,事發當日7/17,對方也拿出7/19的驗傷單,上面還蓋了一個大大的 『 非訴訟使用 』
我們有買補品及紅包,對方都不願意收,就是非常強硬的要求我方一定要賠償半個月薪資,想當然爾,和解失敗要送調解。
補充一下~
我方知道自己理虧,所以沒有申請車禍肇責釐清,只是因為當下車體完全沒有碰撞到,就是照後鏡揮到手臂,監視器也很明顯,人車甚至都沒有晃動,對方卻說半個月沒辦法工作,我想不管是誰都很難接受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