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交裁處申訴(向罰你的單位申訴,結果想當然爾)
→向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一審)
→向高等行政訴訟庭上訴(二審)
歷經兩年,終於收到二審判決書:原判決廢棄、原處分撤銷。(白話文:勝訴。交通上訴是二審終結,判決確定。)
二審判斷摘要:
■駕駛人於左右轉彎時及變換車道時,應使用方向燈,但駕駛人如果是在同一車道內行駛,依該車道之路型行駛而轉彎,因轉彎前後是在同一車道內依原方向行駛,並無轉向及彎換車道情形,非屬前揭規定(這裡是指道安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使用方向燈之情況,自無需依前揭規定使用方向燈。
■車輛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例如車輛於北宜公路依該路型彎道行駛)時,駕駛人未打方向固未違規,然道路線型既為彎道,若駕駛人仍謹慎地顯示方向燈,自無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
■實務上亦有行駛封閉轉彎車道因未使用方向燈而被裁罰之先例,駕駛人怕被檢舉裁罰而謹慎地顯示方向燈,自難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廢棄、原處分撤銷。
法律權益要自己爭取
一口氣不順,本著就當人生體驗的想法,參考網路範例寫申訴函/申請裁決書、寫起訴狀、寫上訴狀、使用線上服務(司法院整合服務網),以上結果和經驗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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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弧形即將下橋的地方打方向燈,位置在下圖紅框處:

在機車道外線,順向騎未變換車道,在弧形彎前打右方向燈,且當天下雨。
結果......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討論區裡,常常提醒方向燈是為了讓後方瞭解前方即將動向,除了跨線必打以外,也多次看到建議方向盤/龍頭有轉動就打。不過在本例裡面,檢舉人還是不滿意。
原本以為可能是擋到檢舉者路而不爽了,可是下雨天車流量大又是轉彎處,兩線機車道大家都擠一起排隊前進...。
請教網兄們,如果申訴,用什麼法條或理由比較好呢,謝謝。
目前擬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9條第2款第2項: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目前有點卡住就是,這種弧彎算不算是轉彎呢)
101條第1項第5項: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檢舉者拍完後他就切機車道內線去了,但切過去還是堵啊,打右方向燈算是我允讓吧XDDD)
有沒有更好的建議,敬請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