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敘述事發經過
我是A車租用車,當時要從第二車道變換到第三車道,有打方向燈並確認第三車道沒有來車
再變換的過程中,有一輛機車B,似乎想超車未果,與我右後車門靠車尾發生碰撞
靠在我右後車門尾那邊一同前進一小段距離後他摔車,人車均受傷。
那邊沒有路口監視器,我也無行車記錄器的情況下,警察按雙方筆錄做了事故現場圖。
自己也爬過許多資料,同向同車道不是只有前後車關係,無直行跟轉彎車嗎?
還是我搞錯了...
我不敢說自己絕無責任,但這初判表看起來似乎是全責...是不是也不太合理呢?
我還要送鑑定嗎?
保險公司是說如果對方不服賠償,再送鑑定。
想來詢問意見,也做個記錄看後續如何,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