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不是讓不讓的問題,是一開始該名小學生家長就有問題,怎麼這樣讓小朋友過馬路.如果依據影片這樣的情形,出事情到底是誰的過錯.真出事情上法院,法官又一句應注意而未注意把過錯怪到駕駛人身上.以後行人覺得我想過馬路就穿越,反正汽機車都一定要讓我的霸王條款,還有誰敢在路上開車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1.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2.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3.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法官會為了汽車的路權讓你撞人嗎?除非是汽車駕駛人已盡一切可能仍無法避免看到行人自己就小心些,不要傻傻以為綠燈是尚方寶劍,可以殺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