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法就直接指定什麼標誌了,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原先閃紅未停,民眾可用60-2-3檢舉。如今修法後,
恐怕無法檢舉閃紅沒停的車輛.....................
本次修法重點整理2023.5.3
(等行政院公布施行)
※動態:
✅新增45-1-18
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可是民眾不能檢舉唷!
(閃紅 民眾不能檢舉~瞎~彰化2死姊弟事件不是最後一個。)
✅新增43.1.6
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可是民眾不能檢舉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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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
✅新增可檢舉55-1-1 (👉臨停、停車)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新增可檢舉55-1-4 (👉只有臨停、不能檢舉停車)
不依順行之方向。
✅新增可檢舉56-1-3 (👉只有停車)
公共場所出、入口、市場、學校、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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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檢舉達人看法彙整:
一、7-1沒有跟著修正增列"閃紅沒停"(上述的45-1-18),導致原先閃紅未停,民眾可用60-2-3檢舉。如今修法後,恐怕無法檢舉閃紅沒停的車輛。
二、無號誌的路口、設有停車再開標誌,2者違規修法後衝突可能會與45-1-15有衝突,導致警察執法不知開哪一條? (➤但45或48,原先2條去年開始就民眾不能檢舉這沒差)
三、不順行方向只能送臨停? 這修法修得有點兩光。
四、最重要的紅線黃線怎沒納入?
五、56條沒增列婦幼車位,怎提高生育率?
六、動態的部分,提早轉彎、切西瓜、沒讓直行,也是很常造成事故原因。也沒修法?
------------------------以下解釋------------------------
原本的閃紅用60-2-3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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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停字用45-1-15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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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被新的法取代 就是45-1-18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然後這條並不在民眾檢舉範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