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找到關於強制汽車責任險(包含機車)中,相關規定的代位求償是: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關於我所理解的代位求償是,保險公司賠付給第三人(非雙方駕駛的第三人)之後,保險公司可以代位第三人向駕駛雙方(無照或酒駕之類)求償,求償範圍是賠付給第三人的理賠金額。
不知道這點我有沒有理解錯誤???
這個我真的不是很懂。
補充:車禍有雙方,因此我母親為強制險賠付的第三人。
可能因為我之前沒寫這點,所以有人回文沒有代位求償問題。這我很抱歉,沒寫清楚。
內文:
我本人是越級駕駛(輕型機車駕照騎普通重型機車)
罰款部分是1800-3600這種的,據說在保險公司算無照駕駛,我不太懂這個。
PS:不懂的原因在於相關法規裡面道路交通第21條中,這不屬於無照駕駛。
目前我母親因為肩膀骨折開刀住院花費不少,肇事責任目前還沒有釐清,但是想先申請醫療費用。
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有『代位求償』,如果我在保險公司中屬於無照駕駛,是會被代位求償的。
另一個想請教的是,強制險因為只能申請一方,是應該向我這邊的保險公司申請,還是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申請,才可以避免代位求償。
這部分,我的理解是:
我跟對方都屬於被保險人,我母親屬於第三人,根據第33條來說(第33條詳細在後面有補充說明),我母親應該請求我的保險公司賠付強制險,而因為我本人屬於我母親的家屬,因此保險公司沒有代位權。
如果請求對方的保險公司,對方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跟我母親沒有任何關係,因此對方保險公司可以代位我母親向我求償。
還是說因為不管是對方保險公司還是我的保險公司都會因為我與母親的親屬關係而無代位權??
強調說明,不要唾棄我摳字眼,畢竟對於法律條文這東西,在我個人內心黑暗三觀不正的想法裡,就是必須要摳字眼,否則最終解釋可能南轅北轍……就算最終解釋在法官,也是要先理解清楚摳字眼之後是什麼樣子。
補充說明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代位求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第33條有與一般保險法相同的代位求償規定;
此外,為了保護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還在第29條及第42條定有特殊的代位規定,
礙於篇幅,以下本文只介紹第29條[5]。
第29條規定是一般保險契約會列為除外條款的情況,也就是因為這些行為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例如:
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會理賠,理由就是為了要保障可憐的被害人,讓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獲得理賠。
因此保險公司(保險人)在理賠完之後,可以『代位』「被害人(請求權人)」向「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已理賠的金額。
但如果只是一般的車禍過失行為,而不是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我越級駕駛應該屬於無照)、故意行為等情況,
且也『沒有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母親為乘客,屬於第三人)需要負責時,
(此部分為第33條代位求償的規定),則保險公司就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求償。
補充說明2:
1.剛剛去查詢詳細的法律條文,關於汽車強制責任險第33條有詳細羅列相關說明: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
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因此關於家長or家屬代位求償這方面的問題,沒有任何疑問了,之前找到的條文應該是舊版,新的有詳細羅列了。所以刪除關於家長家屬的疑問。
2.不是『我個人』所謂的代位求償,這個真的不是我自己以為,而是法律條文相關規定裡面寫的就是代位求償,因此我只能寫代位求償。畢竟我粗淺的理解就是『跟我要錢』

3.最後重點說明,我是真的有疑問,並不是來普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