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函:警署交字第1110165644停止適用(就是經由公審,本篇文發不到一天就廢止該函了)
先看全文 (可直接看三重點)
主旨:有關汽車駕驶人於「轉彎」時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或第48條第2項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0月20日新北警交字第1114606667號函。
二、依據交通部路政司111年7月21日路壹監字第1110407795號書函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時,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 ・罰媛。處
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 罰
鍰。次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第44條第2項行為,民眾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三、綜上,汽車駕駛人駕驶汽車「轉彎前」,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處罰條例44條第2項规定處罰;「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
四·檢附交通部路政司111年7月21日路壹監字第1110407795

原法條完整揭示
44-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48-2: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解說一下
一、函中提及的,44、48解釋一下。修法後目前可檢舉的項目是44-2,48-2不在可檢舉項目內。(詳細可看我其他文章有寫,或至靠北違規相片的相簿裡頭。)或最下面有舊款整理表 動態
二、但警政署故意把48-2,也參照近來混淆。變成警察可以自己解釋該車是「轉彎前」還是「轉彎時」,之沒讓行人。
三、所以只要遇特定對象,或警察自行啟動法官模式去判決,故意解釋成時「轉彎時」沒讓,就不舉發,那這樣駕駛人就不會收到罰單。
看完函,我還是不懂函指稱44的轉彎前? 是在哪有提到前? 前這個字?
很多函號你們一般民眾查不到的,不用費心了。
警署交字第1110165644
新北交字第1114606667
路臺監字第1110407795
我這邊理解的意思是,汽車只要先彎了,當然先贏了,我轉彎在先,你們行人行走在後,就算我知道你要走,我知道你要過馬路,先彎先贏法條贏比較大,所以你們民眾不能檢舉我啦~想檢舉我? 先去考警察,不過你要先過斑馬線這關,關關都過,才能去考場考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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