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在新北市, 檢舉一輛貨車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 裝卸貨物, 還有堆高機插來插去,
檢舉違規事實只能選: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
結果回覆以下列理由不予舉發.
依據交通部107年6月21日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釋,略以,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始為明確,俾利用路人遵循。該 xx 號自小貨停車位置未見標線劃設,為避免爭議,故不予舉發。
所以, 意思是說,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沒有劃紅黃線, 就可以停車 ?



處理結果: 不舉發:採證(錄影或照片等)資料不齊全,致無法顯示完整違規事實態樣
處理結果: 不舉發:該處為黃線 為未緊靠道路右側臨停 非檢具影像可檢舉舉發項目
處理結果: 不舉發:影片所附內容車流量較大,拍攝時間過短,無法判定該車輛是否為違規臨時停車,告發恐有爭議。
處理情形:經檢視所提供證據,未拍攝到路口十公尺起算點,致警方無法判斷該車停放地點是否位於路口十公尺內範圍,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處理結果: 不舉發:號牌拍攝不清晰,致無法截取暨明確辨識其違規車輛牌號
處理情形:經檢視所附影像,畫面中並無發現檢舉車號車輛,本案在未有證據證明所述車輛違規下不予舉發。
處理結果: 不舉發:路口與車輛距離10公尺認定,尚有爭議。
處理結果: 不舉發:未明確顯示路口與車輛的距離,違規認定尚有爭議。
處理結果: 不舉發:依據北市警交字第1093084355號函略以:駕駛人雖離座惟如能立即返回車上駕駛,尚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之臨停要件。 本案僅處罰停車,未處罰臨停,因無法辨明該車停放樣態且時間未逾3分鐘,以不舉發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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