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和一台TOYOTA Previa在市區道路有紛爭,發生違規前一直貼我很近而且三不五時按我喇叭
我在開市區道路已經不算開得很慢天母西路/天母北路20-30,
左轉加速後遇到有機車從巷子出來我就沒有再加速,然後他喇叭又一直來,搞得我也火了...
review完前後行車紀錄器後,歸納以下
1該車超車前未打方向燈
2逆向超車遇到紅燈後馬上跨越雙黃線切到我前面急煞
3停紅燈越線停在斑馬線上,危險駕駛差點危及等紅燈的行人
以上我有上交通網站檢舉,但似乎一次只能申訴一種,而且好像也沒有紅燈越線的選項
最後請問大家把影片PO會有觸法問題嗎?我可以補上影片沒問題
謝謝!遇到這種不自量力的人真的很莫名其妙
                                    
            紅燈越線可以舉發,只要有拍到它是在紅燈亮起後才越過停止線,就可以舉發紅燈越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雙黃線超車也可以用這條。
2.整段影片用危險駕駛舉發,但成立機率較低,因為要看承辦員警的認定,何謂『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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