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影片看了就令人搖頭
相關單位為何不規定施工單位在緩撞車後方一公里內必須擺放適量的三角錐?
政府官員遇到一些問題時,不是很喜歡說美國如何如何做的?
既然有官員到美國考察過,
應該會見到美國各地的道路段錢都會擺放大量的警示告示牌與緩衝桶?
台灣的道路上最不缺的就是粗心駕駛人與三寶,
但是,一再重複發生的事故,相關單位就不能調整改善一些作法?
這緩撞車可以改名稱為 待撞車 了!
影片中的這台緩撞車後方門戶大開,不就擺明了等人來肛的?
這麼草率的警示,施工單位沒有責任?
用個死板的假人在那邊搖旗就算是達到足夠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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