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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不太懂車流分割

在車輛靜止時機車可以鑽車縫
那停等紅燈時,機車走車縫往前
但停等區空間有限一定就會回堵到後面
綠燈後一起往前行駛難道就不會併行嗎?
總不可能讓機車走完,汽車旁沒機車再走

或是
假設開放機車上國道
塞車可鑽車縫,但上過國道的都知道
塞車也不會完全停止很久,都是走走停停
停的時候機車鑽到旁邊,可以走的時候
機車還不是又併行
要怎麼做到"靜止時行駛車縫"
我看到國外的是長塞車,汽車幾乎不會動
但在台灣好像很少會有這情況


說實在不太懂車流分割
2022-07-16 2: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流分割
edgar!!! wrote:
在車輛靜止時機車可以鑽車縫
那停等紅燈時,機車走車縫往前
但停等區空間有限一定就會回堵到後面
綠燈後一起往前行駛難道就不會併行嗎?
總不可能讓機車走完,汽車旁沒機車再走

不想看機車做車道分割、鑽車縫,那就把現有一堆3.75~4.5公尺寬的車道通通縮減到3公尺寬。空間不夠,自然不能做車道分割、鑽車縫,只能跟在汽車後面乖乖排隊

edgar!!! wrote:
假設開放機車上國道
塞車可鑽車縫,但上過國道的都知道
塞車也不會完全停止很久,都是走走停停
停的時候機車鑽到旁邊,可以走的時候
機車還不是又併行
要怎麼做到"靜止時行駛車縫"
我看到國外的是長塞車,汽車幾乎不會動
但在台灣好像很少會有這情況

快速公路、高速公路禁止做車道分割,這已經明文寫在法規之中了,不要亂假想
車流分割? 其實就是鑽車縫
不過是那些路權人士在混淆焦點的名詞而已
extreme pig

車流分割? 只是詐騙集團,洗白鑽車縫的話術而已~~~

2022-07-16 9:14
自我感覺良好的人,騙一 堆無腦的說詞
看到那無知又自以為是的留言感到悲哀...

上網查查都會發現台灣的新聞都有說國外有《車道分割》這個名詞。





順便回覆樓主,不要說你不懂,連台灣交通部門都沒有完整用文字敘述何謂《正確的車道分割》。
所以我們應該要做的不是四輪二輪駕駛互相對立,而是應該監督政府對於交通的腐敗去進行改革。
公田溝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2022-07-16 16:01
碧砂漁港的騙人布

公田溝,上面特地寫著《550cc》,你還堅持這是所有道路通用?那就是251到549cc的黃牌重機不適用這個法條啦。恰巧我騎黃牌,所以你寫得內容與我無關😏

2022-07-16 17:12
車道分割大家都叫鑽車縫;那麼機車從汽車旁邊過叫做鑽車縫,那汽車從機車旁邊過叫做?禁止,都禁止~
crazysushi

逼車

2022-07-16 15:10
碧砂漁港的騙人布

在四輪大爺的世界,這叫變換車道或正常超車喔😏

2022-07-16 17:38
三讀通過的🤣🤣🤣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公田溝 wrote:
三讀通過的🤣🤣...(恕刪)

這只在高快速公路有明文規定,一般道路則無,樓主貼的照片很明顯指的是一般道路啊。
公田溝

碧砂漁港的騙人布 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2款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這條咧!

2022-07-16 17:56
碧砂漁港的騙人布

公田溝,我就說啦,看不慣你就檢舉嘛,看看法規是你解釋說的算,還是執法單位解釋說的算。😑

2022-07-16 19:35
edgar!!! wrote:
說實在不太懂車流分割

在車輛靜止時機車可以鑽車縫
那停等紅燈時,機車走車縫往前
但停等區空間有限一定就會回堵到後面
綠燈後一起往前行駛難道就不會併行嗎?
總不可能讓機車走完,汽車旁沒機車再走

車流如水流
河道有一定的寬度 和容量
想像一下,是一道大的支流 和 一道較小支流 的匯流
要讓兩股以上水流匯流,而且平順 , 不要引發 亂流 激流 伏流

這就像是電玩 《俄羅斯方塊》, 大方塊 和 小方塊如何放在一起 消化掉

所以不是站在大方塊的立場 , 也不是站在小方塊的立場
而是小方塊填補了大方塊的空間 , 達到空間最佳利用, 然後一起消化掉


edgar!!! wrote:
或是
假設開放機車上國道
塞車可鑽車縫,但上過國道的都知道
塞車也不會完全停止很久,都是走走停停
停的時候機車鑽到旁邊,可以走的時候
機車還不是又併行
要怎麼做到"靜止時行駛車縫"
我看到國外的是長塞車,汽車幾乎不會動
但在台灣好像很少會有這情況

車速越快 如同 水流的流速越快 , 有二股流速很快的水流匯流在一起, 然後要求不激起水花 ?
怎麼辦?
需要『緩衝空間 』, 安全車距及 安全間距
分開

這裏有機車禁行內車道標誌 , 但還是有機車在使用該道路, 當然有 『使用這條道路的權利』?
而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一台車之"路權"(使用範圍) 不可能跨出"車道

這就是為何要有『路權』範圍 ←由法律規定
法律會授權每一台車應該在『整條道路』的那個位置上

法律授權給每一台車,能使用的道路範圍只有一小部份, 授權範圍之外, 是別人的路權範圍
別人的路權範圍是不能侵入的

所謂路權, 指『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不是你的路權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車速 會形成"衝擊波" , 為避免"衝擊波"超出"路權範圍"去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必須加以限制 。
車速 會形成"衝擊波"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跟車模型
車流被描述為一列無法超車, 佇列而行組成的許多車,彼此以"安全車距" 相隔前進
《安全車距》可以"三度空間"的多長距離來計量, 也可以"四度空間"的 2秒鐘法則(時間車距)來標示
1960年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動力實驗室模擬。單一車道交通流有可壓縮性,即第+1輛車的駕駛者在某一時刻i對前車(第 0 輛車)的加速、減速以及兩車間的距離變化都會作出反應。
反應時間會影響到"車距"變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edgar!!! wrote:
塞車可鑽車縫,但上過國道的都知道

鑽車縫? 這會引發車流擾動 !
因為前車開始鑽 , 就會引發後車警戒是否穿越到它的行進路線上 ? 預防性的踩下煞車
在一列佇列的車流中,有一台車煞車? 就會和整體流產生了"速差"(V1-V2)=-a
此(V1-V2)=-a ←負的加速度,會引發衝擊波
車流要越平順 , 鄰車之間的"速差"就要越小, 趨近於0 ,也就是車速跟上整體車流

塞車的主因是 車輛多到超出道路容量 , 車道裝不下滿出來就塞住
因為車輛車身不可壓縮, 而車多擠在一起, 壓縮到的就是"車距"
造成車距縮小
車多(真的車多到超過道路負荷, 和假性的車多(車群) 是塞車的主因
Kerner’s three-phase traffic theoryKerner's 的 F-S-J 三相車流學說,及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都是以車距來定義



「順暢無塞車」就是F自由車流, 自由流(Free flow, F)
在F自由流之下,能自由選擇車速, 能自由變換車道(即, 有安全車距)
對照 車距 就是在 LOS A, B, C 級距 的車流狀況

在自由流中交通流量 q (車輛數/時間單位)和車輛密度 d(vehicle density:車輛數/單位長度)存在正相關性。
"F車流"那是一條往上的直線
當車輛增加, 因車輛不可壓縮,就壓縮到『車距』
F自由流S「同步流」的相變:即,交通堵塞的轉捩點
也就是 LOS D 那個級距的車流狀況
當瓶頸處發生交通堵塞的相變後,堵塞交通的上/下游分界面固定在瓶頸處。
交通堵塞轉捩點之前為 F 車流, 有安全車距, 能自由加速到達速限! (沒有路隊長, 不必排隊)
交通堵塞轉捩之後為S「同步流」。有路隊長, 車流佇列(排隊前進),無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 也無法自行決定車速, 前車多少公里,後車也只能是多少公里, 前車與後車完全同步!

塞車的次要原因是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車流擾動(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 , 會因為它車侵入路權範圍內, 造成車距縮小
道路瓶頸(凹陷部(下坡後爬坡), 合流部(交流道/車道縮減/系統交流道匯流....),同樣會造成車距縮小
都會導致塞車
凹陷部(下坡後爬坡): 下坡(加速度a)再上坡(負的加速度-a), 本來有車距 +a往前衝 又碰上爬坡 -a 的阻力,造成車距縮小

V=Vo+at "凹陷部" 前方上坡處就形成堵塞 ,必然降速

如果是彎道? 連續彎道也是道路瓶頸 , 轉向分力的力距會改變 , .彎道要降速 , 會產生負的加速度

日本上越信自動車道 ,R=480m


edgar!!! wrote:
塞車也不會完全停止很久,都是走走停停
edgar!!! wrote:
這走走停停就是S 同步車流 LOS C → LOS D 的車流狀況(Metastable準穩定狀態) 變化(相變)
同步流當中的前車移動後,才會騰出空間, 讓後車有前進的"車距", 所以走走停停

edgar!!! wrote:
停的時候機車鑽到旁邊,可以走的時候
機車還不是又併行

所以要 "分流" , 要各走個的 , 無論是 機車 或汽車 , 只要上了高速公路 , 劃出來的"路權範圍"就是一樣大

只是這個框框的中間, 是放一台機車或是放一台汽車的差別


edgar!!! wrote:
要怎麼做到"靜止時行駛車縫"
我看到國外的是長塞車,汽車幾乎不會動
但在台灣好像很少會有這情況

這要另外訂法律 , 例如美國加州立法,機車鑽車縫(lane-splitting)
「AB51」的法案立法之初,原本設定為機車騎士必須在時速50mph(80km/h)以下,並不得高於旁車速度達15mph(24km/h)的條件下,於同車道進行超車、鑽車。
這是基於車速不快的情況下, 車速越高, 車距和間距都要拉得更大
不過在所謂『公民團體』的反對游說,正式送審法案不依照車流理論,變成"速度限制"取消?

但這和車流理論是相反的, 是違背的
所以 要求 "路權" 不鑽車縫, 而是行駛到安全車距之外,才駛回原車道的德國, 車禍發生率只有美國的一半
嚴守"路權範圍"內行駛, 才不會和鄰車發生路權衝突
根據每10 萬人為單位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德國交通死亡率僅為3.7,日本4.1 ,美國為12.4,台灣為12.1(108年) ???
還學美國?

我國107年高速公路上共發生24,809件事故,德國2018年在Autobahn 總共發生20537件交通事故,公路長10倍,車輛密度多2倍,總數多6倍,車速平均142km/h, 車禍比台灣還要少

edgar!!! wrote:
我看到國外的是長塞車,汽車幾乎不會動
但在台灣好像很少會有這情況

汽車幾乎不會動 ? 這是 J (廣域堵塞)車流 , 即LOS F 這種堵塞是"衝擊波"由幾公里之外傳遞過來的
要如何解套 ? 將 LOS F 拉開車距 ,回到 LOS C
拉開的車距能緩衝, 吸收傳遞過來的"衝擊波" , 不再繼續往後傳遞

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Katsuhiro, Nishinari"所談「渋滞学」,是為了讓日本實施 『差別速限』 "可變速限/機動速限"。
而此種"可變速限/機動速限"在歐洲已經施行10幾年了, 所以有這樣設施的路段,反而是很少塞住不動
在歐洲,"拉開車距"是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中控室來操作的
以升速或降速造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 "機動改變" 來拉開車距
機動調整速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拉開塞車路段的可行車間距
就能拉開車距, 就改變了車流密度 !
是以機動調整速限來調控車流密度,拉開車距,避免塞車

實例說明,如此處是英國M25,這是一條繞倫敦一圈的高速公路,車流量很大,此處壅塞了, 所以燈號臨時改了數字! 機動降低速限為40mile ,降低速限後,車距就跟著縮小, 相同的道路空間,就能容納更多車


前方機動調整速限,將速限提高為60mile,加快車流,拉開了車距, 就不塞了


再看我國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110km行駛, 前方車距依法, 55m
"車距"跟"密度" 應視為同一種"當量"
密度16車/km, 1km內有16台車, 等同於說 車距為 57.5m
交通密度は,特定道路区間における 単位距離 当たりの 存在車両台数をいう.

交通密度K(Density)=車輛數N(台)/L 區間長(km)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是不是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由於車身長度(約5m)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減
這樣, 每公里內能塞入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

當高管規則6同時提到 "安全距離"D(密度/車距) 和 速率 V,就導入了另一個數值Q車流量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為恆定不變的關係

但是車流量是有上限的,法規又規定了D和V的比值, 因此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也就有了限制
110km行駛時, 前方要預留有55m車距(依高管規則6)
16車 × 車長5m=80m + 16個車距55m=880m =960m
960m再加一台車5m+55m車距 =1020m 了,1公里擠不下17台車

所以歐洲國家的高速公路, 都有靠右補滿KEEP RIGHT(英國是KEEP LEFT)車道的規定
補滿了右邊的車道 ,左邊車道的空間就能空出來,有足夠的車距能應變 , 或吸收衝擊波

當超出密度 16車/km時, 就無法維持車速110km了 , 必然要降速
不想降速?那就要向左換一個有車距的車道
都一直擠在左邊行嗎? 不行, 不離開會因為擠不下讓密度變高,車距縮小, 超車後當然要離開! 而原本超車必然是一進一出, 才不會增加密度。

其實我國法規也是機動變換速限,機動變換內側車道速限
不堵塞, 有55m車距 → 速限為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 , 無55m車距 → 速限為最低←→最高速限 , 這是區間 (依高管規則5)


車距不足就要降速了
herblee

重點是:走車道線會侵入它人的"路權"? 為何塞車了應該分流, 疏散,卻反其道而行?去做什麼鑽車?"車道分割"?這是在塞住不動的車流中擠進更多車塞在一起 ! 這是更塞!

2022-07-17 9:55
kajiya_tpe

謝謝Herblee大大分享鑽車會侵犯他人路權的觀念,我以後行車會加入這條紀律

2024-04-03 20:56
似乎樓主認為不應【併行】,其實並沒有相關的禁令,普通重機是可以的,大型重機在車縫中短暫的併行也是可理解的,只有在連續車流時不可以。吾人說啊,若以後重機上國道,塞車的時候一定是一台接一台從車縫過,就像市區塞車時一樣,汽車變換車道時也要格外小心
tansywen

其實就在一個癥結就是,超越一台不會動的車算不算超車而已,法官認為依照超車定義來看,靜止時鑽車縫完全不違規的。

2022-07-16 17:48
公田溝

@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2款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2022-07-1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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