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未得他人同意而任意以工具偷窺或偷錄他人隱私部位,已侵害個人隱私權,如有製造或散布之行為,影響尤為嚴重,應有處罰必要,為避免此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疑義,於各款之行為客體增訂「身體隱私部位」以杜爭議。
美國現行法律中,隱私權保障的範圍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一)侵入私人的財產、土地,干擾私人幽居的寧靜;
(二)為自己使用或利益而竊用他人姓名或肖像;
(三)私生活之公開;
(四)使人有不實形象之資料公開。
兩相比較下,可以發現兩國法律發展之趨勢大致相當,而隱私權是從「人格權」中演化而來,應無疑問。唯一必須再加以區分者,是德國法上之人格權與英美法上之隱私權是否完全相同。
隱私權是對於個人私生活的保護,使個人居住及通訊自由獲得保障,不受干擾;姓名與肖像不受竊用,尤其是商業用途;與公眾無關之私生活不得公開;亦不受不實形象之資料公開而利益遭侵害。
侵害隱私權的類型有妨害自由、妨害秘密、竊用姓名與肖像、妨礙名譽等四種,均分別受我國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規相關的規範。
http://www.mylawyer.com.tw/column/columnSearch.asp?KWord=%C1%F4%A8p%C5v&K_Col=content
黑狐 wrote: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恕刪)
又在亂引用法律了
就像是"偽"正義魔人
請搞清楚文字好嗎???
不懂的話請去翻翻字典
去查一查
"非公開之活動"的定義好嗎??
馬路上算是公開活動還是非公開?
在公佈車牌時有告知車主或是駕駛人的個人資料嗎???
PS:這裡是台灣,不要拿美國的法律來這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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