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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任意公佈他人車牌喔(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未得他人同意而任意以工具偷窺或偷錄他人隱私部位,已侵害個人隱私權,如有製造或散布之行為,影響尤為嚴重,應有處罰必要,為避免此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疑義,於各款之行為客體增訂「身體隱私部位」以杜爭議。

美國現行法律中,隱私權保障的範圍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一)侵入私人的財產、土地,干擾私人幽居的寧靜;



(二)為自己使用或利益而竊用他人姓名或肖像;



(三)私生活之公開;



(四)使人有不實形象之資料公開。



兩相比較下,可以發現兩國法律發展之趨勢大致相當,而隱私權是從「人格權」中演化而來,應無疑問。唯一必須再加以區分者,是德國法上之人格權與英美法上之隱私權是否完全相同。

隱私權是對於個人私生活的保護,使個人居住及通訊自由獲得保障,不受干擾;姓名與肖像不受竊用,尤其是商業用途;與公眾無關之私生活不得公開;亦不受不實形象之資料公開而利益遭侵害。

侵害隱私權的類型有妨害自由、妨害秘密、竊用姓名與肖像、妨礙名譽等四種,均分別受我國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規相關的規範。

http://www.mylawyer.com.tw/column/columnSearch.asp?KWord=%C1%F4%A8p%C5v&K_Col=content
2008-06-16 20:4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他人車牌
那這樣應該也不能照別人的車子了吧!!??

不管有沒有遮牌

有照再放到網路上 就是錯的?

是這樣嗎?

如果不是

那有遮牌 跟沒遮牌是差在哪裡呢?





黑狐 wrote: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恕刪)


你貼的這一串都在講個人身體,哪邊有提到車牌?

再者,車牌是否算是非公開資訊,還有待商榷,畢竟車牌就是給人看的


我是覺得貼名車遮車牌是禮貌,至於忘了遮,是否有罪.....則..
黑狐 wrote: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恕刪)


又在亂引用法律了
就像是"偽"正義魔人
請搞清楚文字好嗎???
不懂的話請去翻翻字典
去查一查
"非公開之活動"的定義好嗎??
馬路上算是公開活動還是非公開?
在公佈車牌時有告知車主或是駕駛人的個人資料嗎???

PS:這裡是台灣,不要拿美國的法律來這套用。
gbm wrote:
又在亂引用法律了就像...(恕刪)


老大看一下標題可以嗎.............一定要滿十五字喔


別以為躲在電腦前面打打字.人家抓不到就可以胡言亂語


真的要告的話還是可以以ip找出來的
雖然法官並不一定會判有罪
但是如果真的是有心人找些小弟人在法院外堵的話..........
是否真的可以安然無恙阿彌陀彿..彿祖保佑喔
黑狐 wrote:
老大看一下標題可以...(恕刪)

帥哥~!
在公開的場合說話與發表文章
當然要負責任的阿~

告?
那些報紙、週刊、電視台的攝影記者,早就被凌遲處死了
還有不要把台灣說成黑道國家一樣好吧!!


黑狐 wrote:

但是如果真的是有心人找些小弟人在法院外堵的話..........
是否真的可以安然無恙阿彌陀彿..彿祖保佑喔 (恕刪)


這段是恐嚇還是威脅?
那新聞上拍到的每一台路過的車都要把車牌遮起來吧

哈哈~等到新聞真的做了~那才是真相

請看~網路追追追!!
0.0
法條引用有點怪
車牌是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假如是那不就政府帶頭違法?......亦即是以後出門車牌可以不用懸掛?
假如懸掛就可以在路上隨便提告了?

jb0204 wrote:


你貼的這一串都在...(恕刪)

+1我也這麼認為
左看右看也找不到車牌是身體的一部份的確有待商榷
除非有人是無敵鐵金剛(我沒說誰別對號入座)
人可是有肖像權的哦,新聞記者拍世貿展人潮,請問付錢了嗎?

如果照片主說的,可能電視畫面一堆馬賽克了! 拍高速公路塞車,全是馬賽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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