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前幾個月一天,在馬路上悠哉地慢慢開,準備在一路口準備要迴轉,結果剛到路口幾公尺,左轉燈剛變紅燈,因為那路口缺口不是直接接觸到另一向車道,離另一向車道有幾公尺距離,迴轉不會碰到另一向來車,且這時候對向也還沒綠燈,於是沒大腦就想說順勢大喇喇直接迴轉了。
結果迴轉以後,就聽到後方有警察的鳴笛聲,想說完了,果然被開單。
開單以後警察是以交通處罰條例第53條第一項0款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個月後終於收到罰單了,是罰了4000元。
被罰了,還是要乖乖去繳罰款,當個好公民。
不過,罰4000元是比我想的還要重,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像是這樣子的同樣違規,但是交通罰款金額不一樣,是有其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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