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疑滑手機撞傷警察還逃逸 下場罰9萬、吊照
2022-05-06 08:08 聯合報 / 記者
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俞姓女子疑似開車滑手機,不慎撞傷指揮交通的警察卻逃逸,被依道交條例開單罰9萬、吊駕,她不服提行政訴訟,反控是警員主動靠近她、不是故意,警員證稱看到她一手握方向盤、一手拿螢幕亮著的手機;法院根據密錄器認定俞撞人明確,就算過失也構成罰則,予以駁回,可上訴。
經查,俞去年5月17日下午6點多,開車經過南屯區文心路、大業路口因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警察」的違規行為,經台中第四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61條第1項第3款對俞開單,經台中交通裁決處對俞裁處罰鍰9萬元、吊銷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俞提行政訴訟,主張開車途中警員有靠近她的行為,影像中也沒有碰撞、警察手臂受傷畫面,雖然她後照鏡有內縮,但因當時車速極慢,是否確實碰觸到警員右手,或是僅碰到裝備、警棍或防護衣等無法確認,認為不能證明有「撞傷」一事。
俞也說,當時下班尖峰車流量大,自己沒有違規駕駛,是警員突然靠近她,當下自己根本不知道,有無故意過失可歸責性仍有疑義,她也不是故意拒絕交通稽查因而撞傷警員,認為處分有違比例原則,要求撤銷。
交裁處抗辯稱,當時警員站在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上揮動指揮棒、吹哨,也有配戴肩式爆閃燈,並站立在俞女車子前方,俞應無不能注意情事,但她沒有閃避朝警察靠近,迴轉時左後照鏡才撞到警察的手,顯有故意過失。
交裁處說,俞撞到人後後照鏡收摺,警員也立即拍打車輛左後車身,吹哨並大喊「請你停車」,但俞仍直接開走,就算非直接故意也有間接故意。
台中地院指出,根據道交條例第61條、第67條,駕駛汽車只要撞傷正在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就會構成,無論重傷或輕傷都包括在內,也非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亦屬當之。
遭撞警員也說,俞忽然偏離車道朝他身體過來,迴轉撞到他手臂,也看到俞左手拿手機螢幕亮著,右手握方向盤,自己大喊又拍她車但對方卻直接逃逸。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有碰撞,且俞也說知道警察拍她車、鳴笛,認定她確實撞傷執勤中警察,並有過失可歸責性,認定原處罰無違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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