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交通規則規定變換車道要提前顯示方向燈,沒規定不能提早多久顯示方向燈,只要顯示的方向燈跟變換車道的方向相同就行了,這案子去申訴應該會撤銷罰單,警察會開出這張罰單還真令人感到意外。
主要是正確打方向燈...像這種情況交通部開罰是有道理的提醒大家,方向燈不是有打就好,1. 打太久後方來車會覺得是忘記關掉方向燈,反而不理會造成意外,2. 打太短當然會來不及反應,因此在準備變換車道前要打「正確」的方向燈轉彎時應該在30公尺前打方向燈,如果距離不足30公尺,也應該要放慢車速讓方向燈閃足夠的時間,這樣才能降低車禍的發生。這真的一點都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