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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條中,警察實務上有未肇事即不舉發的作法

不知各位每天行車在路上,是否也會偶爾遇到在交叉路口左轉車不禮讓直行車,強行搶快左轉彎的情事而忿忿不平?日前在台北市內湖分局轄區檢舉了一台多元計程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款,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檢舉影片如下:



今日收到電子郵件回覆此案件不舉發,信件內容如下:

原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條中,警察實務上有未肇事即不舉發的作法

由於先前在台北市中山分局轄區檢舉過類似案件,結果是回覆已舉發,本人好奇內湖分局承辦員警不舉發的原因為何,故打電話詢問該員警,其回覆此類需要丈量的違規情事,通常舉發後被舉發的違規人都會申訴,然後就會撤件,所以這類違規只有在發生碰撞肇事後才會丈量並裁罰!該員警反問我交岔路口的中心處在哪裡?這是需要丈量的,我回說該車明顯在行人穿越的斑馬線即已轉彎,且我在中山分局轄區檢舉的案件是有開單的,他則回我他們不會開單,且他要去詢問中山分局這類案件是否有遇被舉發民眾的申訴。

我當場了解了原來法條是法條,警方實務的作法又因需實際丈量,且怕民眾申訴而選擇不舉發,非得等到出事了,有人傷亡了再來裁罰!難怪直行汽機車與違規左轉彎車輛發生碰撞的車禍時有所聞,這下我理解原因了…
2022-03-21 15:46 發佈
對, 警察有裁量權.
wirelessman wrote:
通常舉發後被舉發的違規人都會申訴,然後就會撤件,

我都會問承辦員警,

所以你有舉發過這類罰單,後來被申訴,然後撤件嗎 ?

屁,

員警都麻自己先縮下去不開單,真的上法院的有幾個 ?

沒肩膀就說,

才罰幾佰塊的東西,要當成刑案來搞喔 ?

先開單,真的上法院告輸了,

民眾看在眼裡,

例如 : 多數法官要求,員警要先勸導違停,不走,才能開出 " 違規停車 " 的罰單,

真的在法院告輸了,民眾不會為難員警,

現在不是,

直接先縮下去,不敢開單,

難怪不守交通秩序的違規仔那麼多,

警察寵出來的。



切西瓜很容易撞到左側過馬路的行人,影片中即有一位,

反檢舉仔不要來鬧,

想想那位行人如果是你家人 . . . 被撞到壓在底盤下,

你覺得無所謂,我都著急到快流淚了。

警察罰單開多了會被地區民代、立委關心..................單子開多了、單子開少了都有人不開心!!

這跟台灣違章建築、攤販佔用騎樓巷道一樣......檢舉一直來但就是拆不掉,不是公家單位不力而是民代、立委關心不斷拖延。
檢舉魔人一定要這樣,樣樣都照法規走嗎? 你都沒貪圖方便違規過嗎? 這樣也能檢舉,難怪要限縮檢舉
這和肇事與否無關,此乃台灣日常啊!何來違規之說
在本地開車,轉彎車讓直行車是美德,不是必然;最常見的模式是誰先到誰先過,哪管是直行還轉彎?
法條列載的處分內容不是唯一的死板板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不舉發的裁量權
最常見的是勸導驅離、超速10公里內不裁罰(相信你也常常享受這個不舉發的裁量權)

刑法也是有 "微罪不舉" 的裁量權
最常見的是不起訴處分
hch2006 wrote:
對, 警察有裁量權

警察的裁量權也是來自法規
不是無限或任何一條都可以唷
所以說每個路口中心點都要畫上標記,路口前30公尺及60公尺也都要有標記,交通部有做嗎?警政署有具體作為嗎?

全國交通警察一年可能開出數十萬張的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罰單,開罰單的時候都有量距離嗎?測量工具有經過標準檢驗局的認證嗎?幾乎都沒有!那麼路口中心點需要測量個屁?
前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也幾乎是等撞到才開罰啊
只有警員自己拍照取締的才會開罰(業績)

樓主你習慣就好,<法>就是站在違規魔人這邊的,看看限縮檢舉通過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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