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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終結與教學】又見球棒隊砸車?原來是在拍電影|行車糾紛自保對策

【流言終結與教學】又見球棒隊砸車?原來是在拍電影|行車糾紛自保對策
今天網路上廣為轉傳一段影片,見到幾名手持棍棒的男子正在洗車場內砸毀車輛,難道是消失一陣子的「球棒隊」再度現蹤?這段影片也引起許多網友的熱議;部分網友表示:「德國車就是硬,砸了很久都沒什麼損傷」、「應該先砸頭燈,修起來比較貴」。

但進一步了解之後,原來這是顏正國導演執導的「少年吔」現場拍攝片段,其側錄影片不明原因曝光,拍攝時間也非近期,內容屬於反應台灣時事的寫實警匪電影;轄區內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亦作出回應:

一、有關該影片指稱某洗車場砸車案,本分局獲報後立即趕赴現場,發現該店家未營業,本分局清查後發現近期未接獲類似案件。

二、經本分局了解後,該影片為某劇組拍攝電影片段,並經過申請、目前尚未上映。

三、本分局提醒,民眾故意散佈未經證實之影片或言論,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將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

四、本分局秉持毋枉毋縱、貫徹維護治安的決心,呼籲民眾切勿藉故生端,警方絕不容許不法行為挑戰公權力,務必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以維護市民安心的生活環境。

【流言終結與教學】又見球棒隊砸車?原來是在拍電影|行車糾紛自保對策
因此,這段流傳的影片證明只是電影片段,而非最近發生的暴力事件;不過,要是各位網友不幸遭遇「球棒隊」找上門,我們也幫各位整理應對方式作為參考。

首先是遭遇「球棒隊」帶著球棒等武器前來砸車,這時候該如何應對呢?

如果你人在車內,能儘早離開現場就儘速離開,但要是被包圍或因故無法離開現場,明哲保身的方式就是關車窗鎖車門,待在車內是相對安全的方式;雖然免不了財物損失,但以一般國產車來說,前擋玻璃價格約數千元至一萬多元,車窗單片約數千元,鈑金單片處理也是數千元,根據我們先前的實測,要把一片擋風玻璃打爆其實並不輕鬆,短時間內雖可破壞車輛外觀,但要把所有車窗砸破傷及駕駛人,除非是攜帶殺傷力強大的武器,否則以球棒來說破壞能力仍有限;而駕駛人在車內所爭取的時間,儘速報警或是鳴喇叭吸引他人注意,可有效降低現場的破壞程度。

此外,在「球棒隊」找上門前,通常都是因故發生行車糾紛,造成雙方摩擦的原因大多可分成「危險逼車」、「車輛擦撞」、「開窗或下車怒罵」、「恐嚇行徑」以及「假車禍」等事件;有經驗的駕駛人想必都曾遇過,開車上路卻遇到後方車輛不斷逼近緊貼車尾,一般來說如果行駛車道較寬而周遭沒有其它車輛,通常只要稍微向右靠讓後車先行,對方車輛應該是趕時間或是開車習慣比較急躁,讓一下就可以了;但如果車道僅有單線或交通繁忙難以讓道,且自己的車輛已有一定的行駛速度,但後方車輛仍執意逼車甚至迫使讓道,此時各位就必須有危機意識了,在此提供幾項相關法規讓大家參考:

亂鳴喇叭: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也就是說若後車惡意逼車且亂鳴喇叭,就可能因此觸犯法規,如果你是開車比較急躁的駕駛,遇到前方慢車時也須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危險逼車:

有時候駕駛人血氣方剛而做出不理性的逼車行為,常見的幾項行為通常是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非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此類行為都會被歸類為危險逼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這樣的逼車行為可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逼車導致事故發生:

有時候遭受逼車除了被閃大燈、亂鳴喇叭之外,甚至有惡劣的駕駛人可能會下車拿出武器施以攻擊行為,被逼車或是被攻擊的駕駛可能心生恐懼而無法理性控制車輛,最後導致車禍事故,車禍當事人可能會按照肇責比例而負擔賠償責任,但逼車或施以攻擊行為的惡劣駕駛人,則需負擔包括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民事部分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駕駛人驟然變換車道或是以任意減速、煞車等危險方式駕車,一但釀成車禍事故,可能造成對方的人身傷亡或財產上的毀損滅失,屬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法應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刑事部分,若駕駛人突然變換車道或是任意減速、煞車等危險方式駕車,藉此警告或挑釁其他駕駛人而導致危險者,依照刑法第185條第1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此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駕駛人對其危險駕駛行為,有發生使對方死亡、重傷或傷害等結果,而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時,亦可成立殺人、重傷害等罪。此外,如因過失釀成車禍事故,導致對方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則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萬一造成對方死亡,還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

行政責任也就是違反交通法規的相關罰則,駕駛人若突然變換車道或是任意減速、煞車等行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所規定,如果造成車禍事故發生,除了可處以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外,更可吊銷其駕駛執照。
逼車行為的其他罰則:

若不幸遭到惡意逼車,駕駛人曾嘗試讓道或其它方式避免逼車行為持續發生,但逼車仍持續進行,雖然過程中未發生事故或傷亡,逼車一方仍會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所規定的危險方式駕車,即使未發生車禍事故,仍可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受吊扣牌照的汽車若是再犯,則可沒入該汽車;而惡意逼車的駕駛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

【流言終結與教學】又見球棒隊砸車?原來是在拍電影|行車糾紛自保對策
攔車擋道:

有時候行車糾紛的發生出自於不成熟的心理狀態,甚至只是見到前車的「三寶」行為,而心生不滿或莫名的自以為正義感,要是無法克制自己的情緒,導致超車攔人或擋道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如同文前提到的因逼車行為導致事故發生,攔車擋道而造成事故甚至傷亡,同樣須負起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最重可能遭處無期徒刑,駕駛執照也會因此吊銷。

開窗或下車辱罵:

這應該屬於最常見的擦槍走火狀況,因故導致雙方火氣上升,進而開窗辱罵對方,其中可能口出惡言或是問候對方家人等話語,也會因此涉及公然侮辱行為;民法第195條便提到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人格,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另外根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的表示,此種行為將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將構成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綜合上述提到的狀況,發生行車糾紛最好還是不要氣急一時,否則輕者罰錢、重者還會導致牢獄之災,如果是兩車擦撞的車禍狀況,正確的處理方式就是報警處理,若雙方都有投保車體險,便可再聯絡保險公司以處理後續賠償問題;若只是看不慣其他駕駛人的三寶行為而想發揮正義感,這時候還是克制一下私人正義吧,畢竟現今路口監視器與行車記錄器十分密集,他人的違法行為可透過檢舉方式處理,下車理論而導致雙方摩擦甚至事故,所面臨的罰則可就得不償失了!
2022-02-21 21:46 發佈
快打旋風真人版?
大鼻 wrote:
快打旋風真人版?(恕刪)


那個用拳打腳踢的不一樣啦
甲子園棒球,台灣分隊.......
就算是拍電影

片名又叫「少年吔」

不就是反映社會面貌?

哪來流言?

終結得了?

以後還是會經常看到同樣「真實場景」吧?
艾薩克 wrote:

轄區內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亦作出回應:

昨天看到影片就先猜台中了,果然~
潮鞋+淺色牛仔褲+推高小平頭=台中八九專屬穿搭
澎哥拍電影拍到破產…顏正國比澎還窮還敢拍電影又是這種小眾沒什麼人看的+9題材。比砸掉一輛奧迪膽子更肥…
電影就是反映社會現實情況
聽得懂自然聽得懂
艾薩克 wrote:
今天網路上廣為轉傳一(恕刪)

不要亂按喇叭 不要逼車 不要用板金捍衛路權
安全駕駛 遵守交通法規
蠻實用的分享
這樣才能讓人知道怎麼反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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