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肇責比例問題不太懂上個月因我與一台汽車直行,我騎到他旁邊時,他突然右轉變換車道,把我撞到在地上申請初判表後,對方是向右變換行尚未注意其他車輛,我方式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但當時我那個狀況已經知道他要直行了,在旁邊也看不到他突然右轉,為什麼還涉嫌??這樣申請車禍鑑定有機會他權責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1. 就版主呈述來看,理因右轉車輛要負全責(轉彎車輛未使用方向燈、轉彎車輛要禮讓直行車優先)2. 雙方有無人員受傷? 還是僅有財損部分。受傷就會構成傷害罪,可提出刑事告訴,警方才會介入。一般財損,警方不會介入,雙方自行協調。
Jenny zhang wrote:對於肇責比例問題不太懂上個月因我與一台汽車直行,我騎到他旁邊時,他突然右轉變換車道,把我撞到在地上 對方是否變換車道是關鍵,如果對方未打方向燈還變換車道, 那對方要付較大的肇事責任,初判表只是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