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機車應注意而未注意
有些駕駛邏輯很好笑,平常行駛和轉彎都不敢壓到慢車道,違停時整線停滿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達嫣然 wrote:
第一個機車騎在機車專用道所以右轉車未禮讓直行車。
非機車專用道,沒有雙白實線和菱形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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