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龜龜不讓道,閃燈兩次以上、喇叭狂按會被檢舉「逼車」(罰6000-24000),難道就只能摸摸鼻子,切到中線,眼睜睜看著所謂「超車道」變成「被超車道」?原來法規裡有這條可以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我推測構成要件有:
一、前行車的前方無車阻擋,或距離非常遙遠
二、後車先閃個大燈、然後按個喇叭(行車記錄器記錄影音)
三、再行駛個3-5秒對方不讓
四、切到中線加速超越,這時可清晰見到該車輛前方淨空
不知道剛通過可以檢舉的項目是否包含這一條,如果不包含,趁總統簽署法令公布生效前,大家多多檢舉測試,算是最後的貢獻吧!大家來挑戰看看,看看能不能檢舉成功?再一起分享心得。
因為你如果47條全部看完
你會發現你的行為同時也觸犯了其中的3.跟4.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內線龜車以目前法規只能靠駕駛人的道德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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