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嘎嘎 wrote:這叫超車嗎?是找死吧! 有嘗試舉發這位騎士, 是想讓他警惕在心, 避免日後發生憾事 , 可惜承辦員警說所涉之車輛遭指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之態樣不明確, 所以不舉發.....可能都去忙著抓沒戴口罩的人了吧?
hlf7160 wrote:差一點就撞上了!如果(恕刪) 這是逼車他在你前面煞車並持續減速, 且其前方並無障礙為意圖使你撞到他製造事故有碰瓷的疑慮你應該可以檢舉hlf7160 wrote:有嘗試舉發這位騎士,(恕刪) 檢舉要檢舉對的法條才會通過不然即使明顯違規, 檢舉者弄錯法條一樣不舉發, 警察不會幫你改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