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與摩托車同向相撞:
道路為3線道,我方行駛外側快車道(就是中間車道,機車可騎),對方(在我右前方)行駛於慢車道.
行經禁止左轉之十字路口(燈號為綠燈),對方未打方向燈突然左轉,我方反應不急就撞上了,
我方右足挫傷,對方左大腿骨折(因剛開刀2個月,此次為第3次骨折),
車速都不快,事發時我與她距離不到2公尺,所以我方撞擊點在右側前方(右把手下方),
乙方為左側後方,對方咬定要我賠她18萬,怎會這樣呢?
警方初判為:
對方行經禁止左轉交叉路口違規左轉(有開紅單),我方涉嫌未注意前方車況(因為我跟警方說事發前沒注意她)...
做了一些功課,轉彎車約負70%責任,直行車負30%責任,但她違規左轉啊!這樣我還要負擔30%的錢嗎?
你講這句就是最大的敗筆
"因為我跟警方說事發前沒注意她"
台灣有一個交通事故大魔神. 名叫"應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對於警方的筆錄有問題. 我想只能自費申請事故鑑定. 我記得好像要3000元台幣.
再來就是跟對方上法院了. 遇到這種無敵馬路飄移甩尾切換車道(或轉彎)真的是欲哭無淚.
我不論開車騎車. 路上看到這種歐巴喪歐機喪(或是有點年紀的太太)在騎機車. 都會閃遠一點.
因為他們騎車跟本是路上最無法預測的生物
台北/ Steve Lee
先送鑑定委員會判斷肇事責任
去路口附近調看看有沒有監視器
再去調解委員會和解,和解不成就讓他去告.
如果事實經過真如大大所說
那撞擊點會是關鍵
你可以帶著肇事鑑定結果去各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的法律諮詢問問,看有沒有信賴原則的適用
以下是小弟的見解,前提是事實經過和對方的舊傷如大大所描述的
由於撞擊點的位置判斷,兩車在行進時應該快要併排了
1.因為傷勢不大可以證明車速不快,又行駛於規定的路線上,大大的行為符合客觀注意義務,惟事發突然,來不及反應,應無"無認識過失"的適用.
2.你可以朝向"信賴原則"方向主張該路口屬於禁止左轉的路口,但是對方卻破壞你對於該路口標誌的信任逕行左轉,且左轉前沒注意右後方來車,造成你來不及反應而撞上.
就上述兩點提出對你有利的辯論,讓法官作判斷
當然雙方都有錯的條件下,你也可以在訴訟中提起反訴,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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