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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車禍了~好煩><

摩托車與摩托車同向相撞:
道路為3線道,我方行駛外側快車道(就是中間車道,機車可騎),對方(在我右前方)行駛於慢車道.
行經禁止左轉之十字路口(燈號為綠燈),對方未打方向燈突然左轉,我方反應不急就撞上了,
我方右足挫傷,對方左大腿骨折(因剛開刀2個月,此次為第3次骨折),
車速都不快,事發時我與她距離不到2公尺,所以我方撞擊點在右側前方(右把手下方),
乙方為左側後方,對方咬定要我賠她18萬,怎會這樣呢?

警方初判為:
對方行經禁止左轉交叉路口違規左轉(有開紅單),我方涉嫌未注意前方車況(因為我跟警方說事發前沒注意她)...
做了一些功課,轉彎車約負70%責任,直行車負30%責任,但她違規左轉啊!這樣我還要負擔30%的錢嗎?
2008-05-29 17:49 發佈
雙方都行進間,看來樓主多少要負擔一些吧,只能說運氣不好了

怎麼覺得最近很常看到很多人在路上找提款機啊

大家出門要小心啊
這就是台灣最恐怖的一條規則

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也遭過殃.
就請樓主認命一點了
誰叫我們在台灣.
樓主
你講這句就是最大的敗筆
"因為我跟警方說事發前沒注意她"

台灣有一個交通事故大魔神. 名叫"應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對於警方的筆錄有問題. 我想只能自費申請事故鑑定. 我記得好像要3000元台幣.
再來就是跟對方上法院了. 遇到這種無敵馬路飄移甩尾切換車道(或轉彎)真的是欲哭無淚.
我不論開車騎車. 路上看到這種歐巴喪歐機喪(或是有點年紀的太太)在騎機車. 都會閃遠一點.
因為他們騎車跟本是路上最無法預測的生物

台北/ Steve Lee
應注意未注意....這句話不知道是哪個白痴想出來的.......

害死不少人~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我之前也是跟樓主發生同樣的狀況
我是直行車
而對方要左轉 可是沒有到待轉區
就直接轉彎
我本來以為對方有看到我的車子從後方來
所以我就沒煞車
直接騎過路口了
說時遲 那是快
我就這樣撞到他
後來
警察來處理
我就一口咬定對方闖紅燈
對方就不敢說甚麼了
最後是雙方自認倒楣
誰也沒賠誰

可以給你参考看看
即使有著大魔神"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但是若如您所述..
您在快車道(有超速嗎?)他在慢車道..
他突然左轉未警示..
你應該是"無法反應"(是這樣說嘛==?意思就是你遵守交通規則,但對方違規造成你即使應注意仍無足夠時間反應)..
不過告訴警察你沒注意實在是個敗筆..
去上調解委員會吧..
再不行..
恩..
上法院..
不過不建議..
因為對方可以控告你過失傷害..
18萬,太貴了
先送鑑定委員會判斷肇事責任
去路口附近調看看有沒有監視器
再去調解委員會和解,和解不成就讓他去告.
如果事實經過真如大大所說
那撞擊點會是關鍵
你可以帶著肇事鑑定結果去各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的法律諮詢問問,看有沒有信賴原則的適用

以下是小弟的見解,前提是事實經過和對方的舊傷如大大所描述的
由於撞擊點的位置判斷,兩車在行進時應該快要併排了
1.因為傷勢不大可以證明車速不快,又行駛於規定的路線上,大大的行為符合客觀注意義務,惟事發突然,來不及反應,應無"無認識過失"的適用.
2.你可以朝向"信賴原則"方向主張該路口屬於禁止左轉的路口,但是對方卻破壞你對於該路口標誌的信任逕行左轉,且左轉前沒注意右後方來車,造成你來不及反應而撞上.
就上述兩點提出對你有利的辯論,讓法官作判斷
當然雙方都有錯的條件下,你也可以在訴訟中提起反訴,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
以上言論屬個人意見,歡迎指教,如造成筆戰,請版主刪文
多哆 wrote:
摩托車與摩托車同向相...(恕刪)

同向咧!那不是相撞,那是「追撞前方車輛」。同向要怎樣相撞?除非有人逆向。
他沒有打方向燈,就表示他沒有要轉彎啊?

搞不好她只是閃躲前面的障礙物,他有注意前方路況而你沒有啊!
我用600D寫日記
VT-Marco wrote:
應注意未注意.......(恕刪)


這句話的完整型應該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者,為過失。」是從法條來的,引用的朋友只寫了一半或許會引起一些誤會。
不過從本件樓主的案例看來,通常在國內對於車禍的發生,只要是後車追撞前車,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責任存在,只是這責任比例分擔的高低又要從前車導致事故的責任比例高低來決定,所以就像樓主說的,主因來自前車的違規左轉,所以前車負擔責任比例為七成,至於樓主那三成如果不上法院訴訟的話,應該就是要負擔那三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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