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強調一次 垃圾,垃圾,不管你丟什麼,就是垃圾..... 向縣市環保單位檢舉,結局就是,等...等......等......... 還是國道這一條比較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國庫快速入帳3000元,不用等等等,希望法規也能增加一般道路的條例,1200元就好。 對了,還有煞車燈不亮,記得驗車哦,溫心提醒,我人真好 ~ ~
樓主寫得「還有煞車燈不亮,記得驗車哦」,先前在台北市檢舉煞車燈不亮,發現有的分局受理,有的分局回覆不受理(但會同步發文予公路總局辦理臨時檢驗),問了台北市長信箱此問題,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回覆如下;亦即,明確告知各分局應受理:
Star in the Sky wrote: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回覆如下;亦即,明確告知各分局應受理: 但內文也提到,違規事實認定與後續稽查執法等疑義,宜仍由實際發生地所屬轄區警察機關,依權責查處。所以受理之後,開不開單、送不送監理單位,也是要看那位員警如何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