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汽車

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的妹妹跟他的前任在一起時曾經買了一台車
汽車所有人是她但車子是男方在開
後來不愉快分手 男方騙我們車子他會過到自己名下(其實沒有)之後便找不到人電話也不接
現在則是收到大大小小的罰單 ETC 甚至連牌照稅強制險都沒繳
現在我妹是收到了一張牌照稅催繳2萬多塊 假如逾期未繳動產 不動產會被查封

這台車貸款還有三年 是男方在繳 假如他不繳當然讓銀行拖吊也好 但就是他有繳
也感覺男方都故意違停讓我妹被罰款

因為這件事搞的家裡烏煙瘴氣

請問是直接不繳讓他查封車子之後再清算這筆錢比較好?

那又是多久會被查封呢?

謝謝各位大大
2021-04-22 14:3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汽車
罰單方面可以請你妹去證明自己並非駕駛人,罰單就不會算到車主頭上。
可詢問監理站人員,例如車輛註記駕駛人。

或者,把車輛要回、買賣過戶,雙方清算彼此應負擔之金額,杜絕後患無窮。

未繳罰單可以欠很久,然後政府會一再的加乘罰金,債務會滾愈大,能處理的到最後都變成爛帳,非常不智哦!

補充個人猜測,前任仍有繳車輛貸款,或許是購車時也身為連帶保證人,這部分要問清楚。〈通常連帶保證人是躲不掉貸款的,加上要使用車輛也就按時繳納。〉

總之,罰單方面足可證明男方屬於不負責任的奧咖,目前車輛事件尚不複雜,起碼沒涉及車禍肇事等等麻煩事。
家人為此搞得烏煙瘴氣實在沒必要,事件已經發生,擺爛或讓你妹自生自滅都不是好主意,給她一次機會學習人生得為自己負責吧!
sa30907 wrote:
想請問各位大大我的妹(恕刪)

沒記錯的話,車輛保險時會有註記駕駛人姓名,若有註記,可至監理站申請表明。
還有另外一招,但會有些風險,就是報失竊!
沒有註記駕駛人,對方的名字跟這台車一點關係都沒有。
也詢問過警察報失竊的話也許會被反吿誣告,因為認識對方。
先傳簡訊或line給男方,
要求將車子歸還,
如果不還,
問一下警察可以告侵占罪嗎?
sa30907 wrote:
想請問各位大大我的妹...(恕刪)


去警局報案
說人找不到、車找不到
sa30907 wrote:
也詢問過警察報失竊的話也許會被反吿誣告,因為認識對方。


他人之財產放在自己名義之下,這是社會上常見之事,法律關係應屬「信託」。
依信託法第39條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同法第42條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之補償,準用前三條之規定。」你妹可以依據前開條款向前男友主張權利。
打民事訴訟,得勝後可以向前男友財產作強制執行

報警的話只能提告刑事責任
不是報失竊,是報侵佔
看來沒正式結婚前,不要買什麼「共有」的東西,尤其是車房之類的。
那個男的不上道,分手也不分的乾脆漂亮一點,這樣讓人家認識你,記得你很久,覺得很得意嗎?幼稚。由此觀之,分開是對的。如果在一起更久,甚至結婚後再離,不知道這個爛咖會做出什麼更過份的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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