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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徵收私人道路用地,他人可以停車嗎?

補充說明問題
我的私人道路地
被政府開路了,開的是8米路
但是政府還沒付錢徵收

簡單講馬路的機車道都是我的私人道路地

因為臨大馬路
我的地又是空地
所以附近鄰居都會停到我的土地上,可是他們以為停的是未畫紅線的大馬路邊

請問未經政府徵收但是已經開路的私人地

我可以禁止其他人停車嗎?
2021-03-08 10:4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道路用地
破.破.破許男 wrote:
補充說明問題我的私人(恕刪)


被徵收了就不是你的私產了

種花花草草美化環境
如果有甚麼狀況 搬花盆比移汽機車都快

家裡前面的巷子馬路一半也是私人土地,另一半是對面的
柏油路就給人通行,水溝內的放花盆美化環境,還是可以一台車過去
以前也是周遭的來停車,之後就全趕走
給人停久了 方便當隨便,還會嗆停好好的為何不能停了

也有去跟里長跳,不給人停車很不方便
讓他去鬼叫

政府無力徵收,但要求提供道路通行,也還是私人土地
有徵收還沒付錢,要開放給人使用,厲害
天天吃阿鈣 wrote:
被徵收了就不是你的私...(恕刪)


政府還沒徵收喔!

所以土地還是我的

政府只是直接給我開路過去而已
政府沒付錢,都已經開成馬路,

發文者不去計較,反而計較別人可不可以停車,

腦袋真是與眾不同。

政府還沒付錢,但已經開成馬路,就是馬路了呀。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破.破.破許男 wrote:
政府還沒徵收喔!所以...(恕刪)


你就封路啊
我鄰居就直接封,後面兩家無法停汽車,留一個小洞給機車過而已

警察里長來好幾次了,沒皮條。
Ja100cky

只要沒有完全阻擋通行真的沒皮條

2021-08-19 10:03
esc7234

請問地主庭自己的車就可以嗎

2024-03-05 9:07
破.破.破許男 wrote:
補充說明問題
我的私人道路地
被政府開路了,開的是8米路
但是政府還沒付錢徵收


1. 找鄉鎮地政科,申請鑑界,標定土地範圍。
2. 將標定範圍作記號,申明為私人用地,終止既定道路事實
3.找鄉鎮公所詢問,通常不會有結果,但請留下文字/書面紀錄
4.找縣市政府工務處詢問,通常也不會有結果,但請留下文字/書面紀錄
5.找地政事務所,詢問處理方式,通常既定道路無法賠償或索回,要有最差的心理準備
6.找地政專業的律師,諮詢可能的處理方式。
7.找民代出面協調,給政府相關單位施壓。
8.上圍籬,擺花盆,干擾通行,逼政府出面處理。避免以破壞道路方式阻卻通行,以免需要賠償。(鬧大事端,不建議)




三、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既成道路的利用

(一) 地下利用權

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權範圍,原則上只及於地面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地下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地下部分使用收益。例如作為鄰接土地房屋之地下室。行政機關如擬使用既成道路的地下部分開闢下水道時,應依下水道法規定給予損失補償。行政機關如擬使用既成道路的地下部分開闢捷運設施時,也應給予穿越地上權之損失補償。

2.釋字第四○○號解釋: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補償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

釋字第四○○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件要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參酌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廿八日發布之臺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同年 十月十一日 內政部臺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0四八一號函之意旨,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又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上述釋字第四○○號解釋認為個人土地財產之利用因公用通行地役權之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亦即採取學說上所謂「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理論」,認為有關機關對於此項既成道路之「特別犧牲」,「應依據法律」給予徵收補償。此一解釋,並未承認以該號解釋作為人民請求徵收補償之依據,而是將既成道路歸類為「徵收性質之侵害」,「須有法律之明文規定,國家始負賠償責任」[19]。換言之,並非作為請求權基礎,而是作為「立法及政策指針」。然而未來國家應有義務儘速立法或以其他方法解決既成道路的取得問題[20]。

(二)業主興建房屋後,自行留設之既成巷道,並非都市計劃道路用地範圍者,不得請求徵收補償。
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如果不希望這樣未徵收被他人使用的話,請盡快封路。

因為就算現階段政府鋪路了,實際上的土地所有者還是你,政府若要和你吵,你就嗆他們一句『土地既然尚未徵收,上面就仍不應該有道路設施,請盡速恢復原狀』

不然小心時間久了,這既成道路的判定就出現…

到時你就血本無歸囉。(申訴是很花時間的,而且政府官員還養了一堆律師,可以和民眾打官司打上個十年八年,不斷上訴再上訴都沒問題。)
破.破.破許男 wrote:
補充說明問題我的私人(恕刪)


都不處理~等到你自己都忘了處理~拖個10~20年之後就~

既成道路
二、按所謂「既成道路」,係指私有土地存有公用地役關係,或因政府未經徵收即先行開
闢為道路者;或因人民自行闢設為道路者;或依都市計畫寬度開闢為道路而未辦理徵
收者,不一而足。而針對「既成道路」之相關權利義務,所涉問題繁多,迭經本府做
成相關函釋在案。以下分別參考大法官第 400號解釋以及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後,針
對既成道路定義與相關權利義務說明之。
三、既成道路之要件
(一)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
(二)已歷數十年之久,實務上多認為需二十年以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124號
判決)
(三)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四)供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五)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所以權人是誰就是誰決定,撲柏油路又不是你要求的,一樣封路。不然讓人一直走一直走,久了(還是不徵收)會變既成道路你就無法主張私有土地不允許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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