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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爭議多!交通部擬修法明列1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

檢舉達人爭議多!交通部擬修法明列1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
2021-01-27 13:12 聯合報 /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交通違規亂象頻傳,民眾拍照檢舉衍生不少糾紛。交通部日前蒐集各方意見後,初步草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修法,臚列1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包括惡性重大違規,如闖紅燈、惡意逼車等;舉發違規停車部分,則需要駕駛人不在場。

現行「道交處罰條例」第7之1條明定,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提案人郭姓民眾去年11月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他認為人民不該充當執法者檢舉開單,造成民眾每天開車、騎車要擔心受怕;且民眾檢舉量大,已造成警察的業務量暴增,影響見警率。

此案經開放政府聯絡人月會投票通過,日前舉辦協作會議討論,由行政院數位政委唐鳳辦公室主辦,以協助交通部、執行機關警政署蒐集民眾意見、擴大參與。

根據交通部草擬條文,針對民眾檢舉的違規樣態有條件限縮,暫定臚列16項行為,包括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不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蛇行、逼車、危險駕車;未依規定行駛路肩;違規超車。

以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跨越禁止變換車道或槽化線;超速或低於速限;駕駛或乘客未繫安全帶;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行車時通話等。

交通部官員指出,1996年立法授權民眾檢舉,主要是盼可以利用適當的管道來檢舉交通違規,以協助彌補警力,產生嚇阻效果以達交通秩序;然而,隨著智慧型手機和行車記錄器的普及,民眾檢舉案量大幅增加。

交通部官員表示,他們蒐集正反方的意見都有,討論滿激烈的,大部分仍支持民眾檢舉制度;若直接廢除該條文,也擔心會出現大量違停。初步想法是有條件限縮民眾檢舉,同時讓警察能有更寬裕時間查證。

據統計,2019年全國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391萬4742件,比較2015年共計增加298萬571件,成長逾4倍。

警政署表示,民眾檢舉案件大幅增加、且集中於6個直轄市,警察機關須規畫更多人力受理,包括查證違規事實、回復檢舉人陳情等。以台北市警察局人力配置為例,平均每人日約需處理87件民眾檢舉違規案件,已明顯造成警力排擠,影響其他勤務運作。

交通部指出,大部分重點違規都有明列在檢舉樣態裡,並非是為了限制民眾檢舉,而是希望有些項目仍可主動通報,讓警察到現場處理。另外也修正第85條之1條文,同一違規行為未逾6分鐘或未經過一個路口,以舉發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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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如下:
1. 闖紅燈或平交道;
2. 搶越行人穿越道;
3. 不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
4. 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5. 蛇行、逼車、危險駕車;
6. 未依規定行駛路肩;
7. 違規超車。
8.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9. 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
10. 未保持安全距離;
11. 跨越禁止變換車道或槽化線;
12. 超速或低於速限;
13. 駕駛或乘客未繫安全帶;
14. 騎機車未戴安全帽;
15. 行車時通話


騎樓違規停車......好像不在檢舉的範圍裡了.......
大家可以安心停車免遮車牌了
2021-01-27 14:16 發佈
第12項 要怎麼舉證

工具無力舉證不就是 寫好玩的
紅黃線、並排停車、超越停止線 也不見了
 
stoak wrote:
騎樓違規停車
stoak wrote:
9. 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



第九點有包含未打方向燈嗎
贊成, 項目應該再更少, 這種應該用重大違規才是, 搞死一堆人力時間成本, 當初沒想到?? 治標不治本, 應該要從基本面去處理, 行車基本規矩教好, 法條只是輔助預防, 結果現在是法調為主, 本末倒置.
我部份同意靠檢舉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所以,治本的方法咧? 還是一樣只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cdyao wrote:
所以,治本的方法咧? 還是一樣只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這個政府的處理方法一向如此!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隔壁的小姐姐 wrote:
9. 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



第九點有包含未打方向燈嗎
有包含
因為依照規定轉彎就是要打方向燈
沒打方向燈就是"未依規定轉彎"
我覺得沒有用
現在道德魔人直接打1999或是直接打去警察局檢舉
警察就一定要出來(沒出來處理就會被說吃案..報案都會有電話紀錄的)
警察一樣增加業務量
me5888 wrote:
紅黃線、並排停車、超越停止線 也不見了

違停有吧
新聞第三行
"舉發違規停車部分,則需要駕駛人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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