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新聞,某路口有台轎車綠燈左轉,該路口沒有禁止左轉號誌,但左轉後遭機車撞擊,機車騎士傷重不治。想討論一個問題,未禮讓定義怎麼算? 我們要左轉正常就是打左轉燈,停一下,判斷距離多遠,是否有充足時間可以通過,如果機車太近,就等機車先過再轉,問題是,我們當下判斷機車距離很遠,但機車是迎面來,比較難判斷速度,假設判斷位置點頗遠,可以轉,但是誤判機車速度,結果轉了被機車撞,這樣到底怎麼算肇責是未禮讓,或是機車超速? 我印象中,像這種路口左轉,好像是看撞擊點判斷誰責任大,假設撞擊點是汽車車頭撞機車,那就是汽車未禮讓,但是假設汽車已經轉過去,屁股被撞,肇責應該是後車吧?假設直行車車速經過認定超速,這樣肇責有可能偏直行車大嗎? 或是統一不管撞擊點跟速度都是左轉車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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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新聞例子是對向機車。
相同燈號,不同路權釐清責任時,應將反應時間計入,如果給予對方足夠的反應時間,那就不應只以單純的路權大小作衡量。
如市區圓形綠燈左轉車如果看到直行車在100m以外,那直行車有7秒以上可以進行反應減速,符合人體車體反應時間。但直行車如果超速,那反應時間將降至3秒內,低於人體車輛反應時間。此時路權大小將不再適用。
在法庭上也應該將事故狀況數據化,如果某些情況低於反應時間,應予降責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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