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直接叫警察來,不要自己動手,警察來掀的時候,記得錄影,交給車主讓他告警察。兩虎相爭.........以後一定不敢再遮車牌。
oxa9615 wrote:第 13 條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直接叫警察來,不要自己動手,警察來掀的時候,記得錄影,交給車主讓他告警察。兩虎相爭.........以後一定不敢再遮車牌。 好像是指行駛中才有其效力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