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檢舉了一件汽車占用停等區的違規案件,昨日寄來了結案通知,結果是違規事實之構成要件不明確,逕行舉發恐有爭議,應該就是舉發不成立,請問這麼明顯的4輪皆入停等區的違規,居然還無法舉發,紅燈狀態汽車占用停等區就是占用了,難道會是綠燈時占用停等區嗎? 警局單位其處理結果如下:........不宜舉發的理由實在令人傻眼! 一、檢視您提供之資料,無該車進入機車停等區前畫面,無法確認係於紅燈亮起後駛入機車停等區,亦無法排除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違規事實之構成要件不明確,逕行舉發恐有爭議,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辦理。
以前收到佔用機車停等區罰單的民眾申訴他的車是在黃燈時進入停等區變成紅燈以後沒有往前開所以警方受理該類檢舉案件需要拍到在燈號變成紅燈後汽車才進入停等區占用的畫面當路口變成紅燈時停等區的路權屬於機車專用如果汽車占用停等區侵犯機車的專用路權符合處罰規定當燈號是綠燈或是黃燈時不處罰進入停等區的汽車如果樓主有前一段畫面顯示紅燈後違規汽車才占用停等區的影像請盡快寄給警方補正證據如果沒有前段畫面警方難以確認該車違規事實
杜馬修 wrote:這種案例之前我檢舉過,警察要的是車子還沒開進機車停等區之前的照片,還有開進機車停等區的照片,所以你再補一張他開進去前的照片就好。 有差別嗎?難道這輛車會是在綠燈時進入停等區,就停下來了?還是說只要沒拍到汽車還沒開進機車停等區之前的照片就一律不予舉發?佔用機車停等區的定義,就是紅燈時把汽車開進這個劃分區域內就算違規了,為何還要一張還沒開進機車停等區之前的照片?
有錢有閒真好 wrote:有差別嗎?難道這輛車(恕刪) 應該說,警方的意思是,說不定這台車可能要左轉或是直行,可是在他之前車太多,以致於他來不及左轉或是直行,而滯留在機車停等區,就是避免這種誤會發生,只有車在停等區的照片無法舉發,成功舉發是,紅綠燈已經紅燈,車子明明可以在機車停等區前停車,但是卻滑行至機車停等區,這樣的違規才算成立。
如果路口前30公尺變黃燈沒衝過就可能卡在這個位置或是綠燈時前車突然停下來迴轉你也可能被卡在那綠燈右轉時前車突然停住為了讓行人,這時變紅燈你車也可能卡在停等區當然你拍到的可能就單純違規但避免爭議,如果是紅燈後才停進去基本才會開單
這種都要拍到確實"紅燈"後汽車才進入機車停等區才會過的且距離要夠明顯,距離太短的我就直接不送件了隨便舉個例子,光那汽車剛剛是跟著長車流前進到了機車停等區變黃燈,不想停在十字路口(路口要淨空)中間,所以就停止了,很多例子都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