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問題很簡單,你誤"變換車道"為三線車道或是二線車道等多車道之定義;簡言之,你改變行車方向未打方向燈為車禍主因。所以很難認定是前後車的關係。況且你有申請鑑定,鑑定結果應沒有問題。再談和解,可供你參考,你責任高一點,依比例6或7去談談看賠償範圍,看對方可否接受才是,當然,依你筆焰之態度對方也很難接受吧。
很明顯從雙黃線車道外側慢速穿越內側轉彎且未打方向燈且未注意直行車道是否有來車的賭命行為,這種判決非常合理,如果B車是曳引車、砂石車的後果會如何,錢再賺就有,人沒事記住教訓不要讓自己身陷險境比較重要且實在。
就算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一樣會被法官打臉的所以碰運氣看看能不能找到這樣明理的法官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 年度再字第3 號再審無罪判決書第六點最後直接說,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有空可以找一下這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