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直接去公所提和解
最後保險公司出面協調
最後以大約20000元和解
這期間我有找認識的律師詢問
這種情況因為我們是"不同車道"
所以肇事責任對方絕對比較大
但是如果是"同車道"對方突然右轉
那肇事責任會完全逆轉
變成我方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希望這篇經驗可以給有遇到類似情況的網友當作參考
其中也有提到
開車方如果"有打方向燈"
還是要看其他車道的車子是有在安全距離
在這種情況下保持安全距離是"轉彎方的責任"
希望這也可以給開車的朋友當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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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今年5月的時候
我在自己家附近騎摩托車
我是直行車在外側車道
因為內線汽車突然右轉
我緊急煞車+閃他結果摔倒
當下有報警
警察酒測雙方都沒問題
然後警察說只能交由法官作初步鑑定
當下那個肇事大嬸也說會賠償我醫療費
然後也有在我去醫院看醫生但錢我還是自付
想說之後療傷完在跟他拿
但是過了三個月了
對方保險公司也沒有來電
重點是我打電話給對方他完全不接
簡訊也是沒有回
然後法官作初步鑑定
因為沒有撞到 說是因果關係
看不出誰有錯
可是我對這結果非常不能認同
我如果沒有緊急剎車就撞上去了
難不成之後遇到這種事都要直接撞上去嗎
但是畢竟我對法律完全沒有涉略
想請問有沒有遇過類似情形的朋友
我該直接去鄉公所調解還是直接申請過失傷害呢
以下是當時警察拍的畫面以及初步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