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6/24在閃雙黃跟閃雙紅燈路口與對方發生車禍
車禍發生於我方前面有台在左線道的車要右轉
但打燈遲遲不轉,等他開始右偏移後我微靠左方超車或後回到車道
就與十字路的車對撞,警方說我輪胎有壓到雙黃線就是逆向
我違規這點我承認也願意受罰,但對方是閃雙紅燈他筆錄說沒有看到我
只有看到那台在內線道要右轉的白色前車,之後我去警察局看監視器我是跟著前車的左後方來超車的
所以照他說的不可能看不見我,閃雙紅燈是否就是有義務要確認雙黃燈確認無來車才能過?
今日理賠專員打給我說對方的保險可能會以我逆向這條來咬我全責
請問有可能成立嗎?是否可以也是以應注意未注意這條來跟他調解呢?謝謝
是發快兩個月了,警方初判表都還沒出來所以想問問各位大神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