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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躲太陽小心吃罰單!最高可開罰24000元

躲個太陽也要被罰.....現在夏天越來越熱了體感逼近40度....在太陽底下曬90秒 這檢舉的人是開車的嗎?吹冷氣不腰疼!

騎車躲太陽小心吃罰單!最高可開罰24000元
夏天馬路上總是能看見一種奇怪景象,不少機車等待紅燈都不停在停止線,而是躲在陰影處「避暑」,但代價竟是吃上罰單。有一名網友今(13)日在臉書曝光自己的同事被檢舉,收到了300元的紅單。

一名網友13日在臉書《爆廢公社公開版》發文表示,同事因為騎機車躲太陽,而被民眾檢舉,收到了一張300元的罰單。


騎車躲太陽小心吃罰單!最高可開罰24000元
▲網友同事騎車躲太陽被檢舉。(圖/翻攝自爆廢公社公開版)

從網友PO出的罰單畫面中可以看到,遭檢舉的地點在台北市的大度路一段與承德路七段,一排機車停在橋梁下的陰影躲太陽,警方以「不緊靠道路右側臨停」為由開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1項4款開罰300元。

而網友見狀卻紛紛叫好,「支持開罰」、「舒服!陰影價錢300」、「真的該罰!我好幾次因為這樣的人差點出車禍,不是突然停下來,就是突然從陰影處騎出來,好像全世界的人都要知道她要幹嘛一樣」、「最討厭躲到旁邊去躲太陽,然後綠燈還不好好排隊,硬要插回隊伍,跟躲在正中間一樣討厭」。

騎車躲太陽小心吃罰單!最高可開罰24000元
▲有部分騎士等紅燈時,會挑陰影停,但反而造成危險。(圖/資料照)

甚至有網友覺得應該罰重一點,「才300,要是不小心造成車禍就不止300了」、「罰太少!最好再多個0!怕太陽不要騎車,不然自己做好防曬。早上因為突然停躲太陽的車差點撞上,後面是公車欸」、「我檢舉過一次急停的警察開6000元!」

警方提醒用路人,為躲太陽亂停車恐怕觸法,最高可處600元罰鍰,若造成後方車禍,還有可能因此背上刑責,得不償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例,相關罰則如下:

(1)在紅線或公車停靠區停車,經檢舉可開罰300元至600元。

(2)停在黃網線,經檢舉可處600至1200元罰鍰。

(3)越線或壓在斑馬線,可開罰900至1800元。

(4)若停在左右轉專用道,妨礙後車通行情況,可處600元至1800元。

(5)若無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在車道中暫停,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

來源: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LpzQoa?utm_source=copyshare
2020-08-14 10:28 發佈
我自己也是騎機車通勤,但我也很討厭這種行為,罰單的內容已經很清楚,就是比照臨時停車規定,自己硬要在路中間突然停下來造成別人的危險及妨礙交通,花點錢繳罰單很公平。
怕熱就不要騎車啦!至於連開車也要像這樣躲太陽就更讓人看不起。
要躲太陽可以,但是給我乖乖滾到路邊去別擋路,不要擋到我路 就算紅線我也是不會去檢舉的

(1)在紅線或公車停靠區停車,經檢舉可開罰300元至600元。
(2)停在黃網線,經檢舉可處600至1200元罰鍰。
(3)越線或壓在斑馬線,可開罰900至1800元。
(4)若停在左右轉專用道,妨礙後車通行情況,可處600元至1800元。
(5)若無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在車道中暫停,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

(1)我覺得不太可能舉發,很多時候,汽機車停等紅綠燈,
右邊不就是紅黃線或是公車停靠站?這要怎麼舉發?
(2)停在要淨空網狀線的大多是汽車!機車隨便就鑽過去了。
(3)壓在斑馬線還是停在斑馬線?經過路口能不壓到斑馬線?
政府設計的機車待轉區,不先壓斑馬線,是可以停進去?
(4)好好的雙向六線道,白痴政府就要設計內側左轉專用,
外側右轉專用,只剩下中間車道可以直行,這跟單線道有何不同?
難怪全台灣效率最低賤的就是政府機關。
(5)更多是在高速公路突然想下交流道的螃蟹車吧!
甚至還有倒車退回閘道口要下交流道的。
罰單上附的照片
距離前面路口至少還有30公尺以上
而且還在台北市
用1280包月搭捷運跟公車
不但不會曬到太陽
還有冷氣可以吹
有需要這麼想不開騎機車嗎?
300元可以買3個便當了
我是雪莉 wrote:
躲個太陽也要被罰..(恕刪)




一堆人一直說:違法,就是要罰!請問時代進步後,多少清朝、明朝、

恐龍時代的法有改進嗎?

樓下一堆人的回文真搞笑,說的就是法規一直沒有跟上時代,不只是交通法規

,基本上就是瀆職。
mascotqoo wrote:
一堆人一直說:違法,(恕刪)

我不太理解你的意思,您是說處罰機車等紅燈躲太陽在路中亂停是不合時宜?
mascotqoo wrote:
請問時代進步後,多少清朝、明朝、

恐龍時代的法有改進嗎?

明朝跟清朝
道路上有牛車,驢車,馬車與行人
獸力車或是馬通行優先
行人只能讓開閃避
沒有道路法律規定
明朝跟清朝人民犯法後
由縣令逮捕審判執行
沒有法院機關
量刑依照縣令心情決定
現在有法院法官
法官不能瞎掰罪名入罪
罪名量刑標準有法律明文規定
縣市長不能逮捕審判犯罪者
與恐龍時代有所差別
敢違規就要有繳罰單的心理準備
躲太陽擋路 被檢舉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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