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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要檢舉高速公路上未保持距離變換車道沒那麼簡單!!

前陣子被一台貨車帥氣的切到我車子前面~很自然的就上網填填資料報上去..

今天得到回覆供大家參考參考~~

以前類似情況也成功檢舉過一次~那次就很正常的開了單~也沒跟我說什麼條文距離速率的問題~
所以這封信回覆的內容是不是宣告那些無腦切的駕駛在這段期間就好像吃到無敵星星一樣....無敵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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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臺端致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號車交通違規一案,嗣經檢視臺端所提供之影像,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之情形」,該項條文針對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則尚未有明確數值規範;另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416 號行政判決(摘錄):有關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規範,並非單純機械性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條第1 項規定判斷,而應參酌具體情形綜合判斷及參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摘錄):舉發機關既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人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據此裁罰,似嫌率斷。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間之距離,合先敘明。
為避免執法標準不一致,本大隊已依程序報請釋示,於此期間有關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違規一事,以不予舉發為宜。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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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23:22 發佈
philips107s wrote:
前陣子被一台貨車帥氣(恕刪)


明明就有法條規定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授權訂定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9&flno=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實務上你不可能真的詳細測距離測車速,所以員警說得對,不開單。

自己的安全自己顧,別人硬插進來,總不能祈禱硬插的人不撞到你吧。
我是都有加減配合別人超車、換道的。
philips107s wrote:
前陣子被一台貨車帥氣(恕刪)


我是有檢舉成功過拉~~但是這個要看你自己的技巧好不好...
你遇到正常員警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oxa9615 wrote:
實務上你不可能真的詳細測距離測車速

依照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所以一白一黑的長度就是10公尺
車輛行駛時的距離可以用標線判斷
以前國道公路警察局機器沒有先進到可以偵測行車距離時
是以車道標線數量
作為取締未保持安全車距的標準
配合行車紀錄器的GPS行駛速度佐證
假設行駛時速為100公里
小型車的安全車距應為50公尺
如果變換車道時的車身距離低於10公尺
就有可能違反超車的安全距離
但是否違規還是由國道警察局各分隊認定
沒有統一的標準
對方切入你車道, 導致你要緊急應變, 如急減速、變換行車動線躱避...國警比較會開單.
保持距離這條款 是真的蠻難檢舉的
攝影出來的距離不見得是真的距離 就像汽車兩旁的後照鏡 看到的距離只是參考 真實距離是更接近
被開單者如果申訴 開單單位要做解釋 這時候警方要舉證 會很麻煩
畢竟不像未打方向燈 很容易舉證
philips107s wrote:
前陣子被一台貨車帥氣...(恕刪)

本來就跟車速有關

沒給事發前後速度

是要檢舉個毛
附影片,截照片註記車道線距離作判斷是會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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