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換警局長」惡果?員警遭撞殉職,最該譴責的不是無照少年
by 前檢察官 吳忻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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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警跟著學長一起騎車鳴笛闖紅燈之死乙案
本座大膽斷言,肇事責任歸屬上,警方絕對超過6成責任
依照以往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鳴笛闖紅燈發生車禍的判例來看,井大輸,輸到脫褲!
這絕非落井下石說風涼話,而是就事論事.
一、
緊急車輛依法執行緊急勤務,在交通法規中只有「優先路權」,並沒有「免除注意路況的義務」,這在以往的法院判決書中已經出現很多次了,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查閱。
二、
就現實情境來看,該事發路口不寬,且視線遮擋的範圍頗大,道路速限50公里(對一般民車而言)。 而井在闖紅燈時,是貼著道路右側在闖,毫不減速的闖 (到底是被洗腦洗得多嚴重? 死都要靠右騎?),完全不留一點反應空間及時間的闖過去的情況下被側撞。
三、
大安路的路寬目測約15~20米,井沿著俊英街由南往北橫跨大安路時貼著俊英街的右側行駛,而17歲的少年騎車沿大安路由東往西行駛,假設雙方時速都50沒有任何減速(監視器影片看來井是速度完全沒變化的通過路口),那一秒鐘各自前進14公尺,所以警方通過大安路口的時間根本不用2秒;所以井的摩托車從出現在少年的目視範圍左側,直到撞擊點,也就不過1秒而已,不會超過1.5秒。 (如下圖)
此圖中,紅色為井行駛路線,藍色為少年行駛路線

四、
若少年在井進入路口時的所在位置為下圖中藍色圈圈附近,依時速50公里前進,也是不用1秒即可抵達斑馬線附近,也就是撞擊點附近。 人體的煞車反應時間再怎麼快,也是要1秒 (科學研究告訴你的答案是1.6秒左右)。

所以綜上所述,本人認為警方的肇事責任絕對高過6成,甚至可達8成。
今天把那小朋友換成一個有駕照的駕駛,也絕對會撞上,此案和有無駕照根本沒有關聯。
不過井政署長期的無腦執勤方式,本人已經見怪不怪;沒意外的,此案後續大概就是追晉XXX,拿大家的納稅錢去從優撫恤而已,執勤方式絕對不會有任何改善。
然後無腦鄉民還是只會繼續扯無照~
就跟酒駕一樣,好像把酒駕、無照都殺光光,路上都不會有車禍死人了呢


歡迎各位酸民、鄉民,往後2~5年天天到司法院判決書系統追蹤此案,來驗證我說的話是否正確!
喔喔,對了,本人乳名小插座,本座 = 本插座. 這個我已經講過很多次了,可惜還是有一堆路人甲乙丙不肯老實爬文,整天亂泡

本座要炮的點
- 俊英街往東與大安路岔路口,就算走內側車道,進入路口時右側的視距也不到15公尺,更不用說騎外側車道的最外側了~ 這種道路環境下,還敢不減速闖紅燈,是吃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