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酌台北地院107年交字第18號行政判決理由欄,民眾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檢舉,無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各款勸導規定的適用。因為查證屬實,「應即舉發」,舉發就是開單,沒有授權警察機關其他處理方式。附上這段及這案的交通檢舉編號投書首長信箱結果如何再更新文章吧
扛霸子 wrote:這種事...(恕刪) 如果說最外線這樣切還沒話講,不這樣切根本無法進入車道,不順著標線開根本是漠視其他人的用路安全,你如果這麼想的話,就要祈禱不要碰到類似漠視他人安全的駕駛這是被奇葩改爛的圓環,理應圓環中不應該出現十字路口這種路線交織的設計,偏偏學者就是這麼厲害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噗,警察是不是以為人民都跟他們警察一樣低智商?白車前方道路並無障礙遮蔽標線,怎麼樣都看不出來跨雙白線能有甚麼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唯一的可能就是駕駛被鬼遮眼了,不過警察怎麼會知道白車駕駛被鬼遮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