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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閃避闖紅燈的車子而導致我方車子撞牆....

事情的經過是: 我朋友開車經過十字路口時 有輛車闖紅燈 我朋友為了閃躲他而撞上路旁的圍牆車頭全毀...
事後有報警,有目擊者也有對方車號,可是警方卻說就算找到對方也只能開對方闖紅燈的罰單...是這樣的嗎?
想請問的是警方是想吃案嗎?還是真的是如此?就只能這樣自認倒楣了嗎? 請各位指點 謝謝
2008-05-06 23:35 發佈
如果是我, 我直接就撞上去就好了,
何必閃去撞牆, 搞不好還撞到機車, 撞到行人, 反而賠都賠不完,
然後, 那闖紅燈的車揚長而去....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真的耶 我也是這樣跟我那個朋友說 不過人的第一個反射動作 應該就是閃吧.........
停的下的狀況之下~我會閃~
停不下的狀況之下~我會撞下去或是讓他撞~
以前吃過這種虧~還好只是一點小傷~對方真的就只被開一張紅單~
警察只是告訴我~你撞上去的話~他才"有可能"會賠你~(本人座車未超速)~
所以~寧願抱著玉石俱焚的心態~也不願自己犧牲~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EVO阿正 wrote:
停的下的狀況之下~我...(恕刪)

看來所有的一切對守法的一方不利,除非真的撞上去才"有可能賠",現在才發現自已開車在路上有多麼沒保障.....
只要有監視器或人證能舉證您朋友的車子是因為對方闖紅燈,
為閃躲而造成損害,
告上去對方是有責任的,
但可能還是有比例原則,
因您朋友行經路口仍要有減速的動作,
一定要強調:車速慢,但對方闖紅燈,雖有留意,但對方超速,所以反應不及,為避免造成更大傷亡,只好....
不過,過程真的很麻煩..........
找個律師諮詢一下吧.
看有沒有必要提出告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0 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
關處理。


若你朋友有受傷
可引用
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民事部分
可引用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總結下來 如果有證人及影像可證明的話 可以考慮提出告訴,不過就像大大說的可能很麻煩, 我會告知我的朋友請她自已衡量一下........畢竟她最近真的很倒楣剛失戀又出車禍,車子修下來二十萬跑不掉,而身體方面還好有用安全帶不過在大力衝撞下仍造成胸部挫傷還不知有沒有什麼後遺症.......祝福她了
如果有受傷,
請務必就醫並開立證明,
如此警察就不能只開闖紅燈罰單,
並民事附帶刑事求償............
但先決是要找的到人.

20萬不是小數字,
有保險嗎??
這個一定要報案啦...
kennyfish wrote:
只要有監視器或人證能...(恕刪)

kennyfish wrote:
因您朋友行經路口仍要有減速的動作,
一定要強調:車速慢,但對方闖紅燈,雖有留意,但對方超速,所以反應不及,為避免造成更大傷亡,只好....
不過,過程真的很麻煩..........


這在下有不同意見
近幾年已經有(有關燈號的)判例, 撞上闖紅燈者, 不再需要負責! (就算超速, 也只是補開超速罰單)
(責任歸屬100%在於闖紅燈者, 因為沒有闖紅燈就沒有車禍!)

因為"信任"原則, 駕駛需要信任號置的管制!
(當我在報紙看到這樣的判例時, 心中大喜, 台灣法律終於有在進步!)

想想看, 要是通過綠燈的路口, 還要像過無柵欄平交道一樣, "減速"(停)..看..聽...., 那路口保證塞爆!
只有直白沒有婉轉, 如有不禮絕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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