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直行機車,對方是聯結車在左轉車道切到右側快車道。我當下是跟那台聯結車車斗並行,但由於他突然向右切出,導致我閃避不及自摔。之後小腿骨折被送醫,警方也有來做筆錄跟繪製現場圖及填寫三聯單。
初判表上面表示現場跡證尚難客觀分析肇事原因,但有清楚表明對方"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不知道這個條件在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中是否可能判定為肇因?
車禍至今對方遲遲沒有致電關心,連我方的保險人員請他辦理出險,他仍然無動於衷。我方保險員是建議我申請調解,保險員到時會陪同我們出席。網路上也有人建議直接申請事故鑑定然後提告
不知道是否方便指點一下小弟該選擇什麼管道處理,畢竟小弟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