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解決
isaac0611 wrote:
本來只想拉張板凳看看(恕刪)
對方的筆錄不能佐證我的說詞嗎? 他看我有打方向燈 知道我要右轉又執意要從右邊切
兩個車身距離 限速40自身也沒超速的情形下 這樣也沒有任何肇責 我覺得這樣的判定就很奇怪了
(1). 你可以在鑑定委員會主張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加上後車速度過快, 反應不及撞你, 後車有過失。 不過因為撞上的是正右後方, 你原本是在車道靠中間, 急切未注意後方來車, 撞擊時你的車跟車道愈垂直對你愈不利, 表示你急停急切 , 打方燈是充分條件, 交通規則會寫要注意路況後才轉式換車道, 這是必要條件
(2). 如果覺得自已有做到該做的, 去找附近的監視器, 反之有可能證明自已不利, 另外建議行車記錄器要裝。
(3). 你在鑑識委員會沒有新的主張或新事證, 他們就依現有證據判斷
我自已的事故曾在鑑識委員會主張路口有閃黃燈號誌, 而對造未減速, 因此他想完全無責被打槍。
事故本來就是如此, 兩方有一方接規定來按防禦駕駛的觀念來開車, 多半就可以避免。如果無法避免, 做到該做的至少有機會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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