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今天有一位女性外國朋友,我車子在馬路市場行駛非常慢,然後到了她旁邊她才突然往馬路中間後退,好像有碰到她的屁股或腳,我坐的角度看不到,下車問她要報警嗎?她說不用。給她錢看醫生也說不用不用,最後我塞錢500元在她外套口袋請她去看醫生,並給他名片,自己留一張請她簽名。請問我需要補報警嗎?謝謝不知道會有其他未知的問題嗎?
會怕就去備案(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要是她有受傷她事後去報案你算第一條喔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前年的經驗,駕車與機車發生擦撞,當時下車詢問是否要就醫和報警,對方說不用,我拿了兩千元給他彌補機車的刮傷,第二天收到警方傳訊的電話,說我肇事逃逸⋯⋯到警局與對方對質,對方承認收了錢,警察直接跟他說你收了和解金還告肇事逃逸,會構成誣告,對方立刻改口說只是要備案出保,當下警方做筆錄繪現場圖讓他去出險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