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才疏學淺
問一下各位熟悉法律常檢舉的大大
直行車若持續閃爍方向燈
要以哪一條來檢舉會比較適合?
小的翻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卻找不到任何一條 直行"不可以"打方向燈 的條款
若只有單純檢舉未依"規定"使用燈號,也會因為找不到這"規定" 可能檢舉失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有寫這樣
33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33條還只能用在高快速公路....)
42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但問題來了,這個"規定"到底在哪?有關方向燈的規定
目前找到有關方向燈的條款都只有這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89
七 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91
一 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
二 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
四 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
97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
101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102
四(五) 右(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左)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109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 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 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
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
車道之行為。
三 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
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問題來了,似乎沒規定,直行不能使用方向燈
只有規定 在何種情況下必須使用
那該如何檢舉,明明直行卻一路閃不停的車?該以哪一條檢舉?
難道要使用特別條款來檢舉嗎?
例如道交條例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真的找不到條文,我可以用這一條來檢舉嗎?
White bear wrote:
還可以反面解釋喔? (恕刪)
穿雨衣的目的是避免中標,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怕中標就要穿雨衣」,其反面解釋是「不怕中標就不用穿雨衣」。
法律解釋有這個方法,你有興趣就自己查吧,懶得解釋。
http://mypaper.pchome.com.tw/jyfd/post/129511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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