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搭車前路過,一段26秒的影片,截到10張清晰車牌
檢舉花了60分鐘(含上傳)
吃力不討好,但..是誰造成的?
P.S. 130公尺遠處有合法停車區,至少幾十個位子
您檢舉案號10901210163(IFW-483)其違規車輛及事實,因該地屬台鐵所管土地,非屬道路,故無法受理,為免日後作(舉)證爭議,不予以舉發,尚請諒察。
於是我又再寫了一次局長信箱XD
並且再檢舉了一次,然後附上這段文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故該處仍屬於"道路"之範疇,先前檢舉回文指出該處非屬道路為誤解
另「交通部94.06.21.交路字第0940006793號函」指出: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規定,道路:指公路
、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另
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 條規定意旨,係於
劃設有禁止停車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至倘停車
地點屬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不論產權是否屬於私人,仍應適用
上揭規定。本案宜請貴府本權責先行確認該停車地點是否屬道路
範圍,方得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交
通部
故,該處屬於道路,且即使為私人土地亦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謝謝
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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