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肇逃,因現場單線通車且已壅塞,因機車撞擊後直接肇逃,為不影響交通下先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位置,擷取事發影像,前去派出所備案,警察說我沒打110,沒在現場等待員警到場處理,負責處理的員警說車禍事後報案可以開我一張罰單?這是怎樣的情形?難道我若留滯現場造成更嚴重交通堵塞,員警到場就不會開我妨礙交通嗎?有前後行車紀錄影像難道不能....?--
jerryjace9 wrote:機車肇逃,因現場單線(恕刪)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ms=87415A8B9CE81B16&s=2B2C31023448FC67倘發生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jerryjace9 wrote:為不影響交通下先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位置,擷取事發影像,前去派出所備案 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是要先在地上畫出車輛位置標示(四輪位置),才能移動車輛這也是需要員警到場的原因交通宣導也是這樣教的:車上應該隨時備有粉筆 > 輕微事故做好四輪位置記號之後把車輛移到路邊 > 等候員警到場
jerryjace9 wrote:想請教一下:那員警說可以開我罰單是什麼條例呢?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無人傷亡事故的車輛如能行駛,卻未將汽機車位置標繪出來,並迅速移開車輛,使得交通打結者,將處罰600至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