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是第一次打這種文章,若有詞語不順暢,請多見
事故內容:
家人開車要左轉,對方直行車自摔並沒有任何擦撞(可能被家人的轉彎車嚇到),但是家人轉彎有看到對方直行車,有停在分隔島前面,並沒有開到機車道在停止
當下雙方的車子都沒有保留到警察到場再移走,不過車上有行車紀錄器
(當天有下雨,那一個路段限速40)
警察初步報告,上面寫我們的肇責7 對方3
對方的機車,側邊有磨擦痕跡
第一次調解:
對方有列出修理機車約5萬,及挫傷的報告,並告知他腳痛
(以警察初步報告,對方的偉士牌車子板金有擦傷)
和解當天沒看到她走路有任何異狀,或是撐拐杖或是石膏的
保險公司請他開證明出來腳痛的證明,並告知對方,他們要回去請單位估算後才知道可以賠他多少
告知要10萬才願意和解
第二次調解:
對方提供腳部的醫療,報告上面寫"疑似"韌帶受損
(保險跟對方說七月的事故,你這一張證明是8月的就診紀錄,沒辦法說明受傷跟事故有關係)
對方列的一大串的細項,包含他坐計程車費用,並預估未來3個月每天要坐計程車上下班,加起來要16萬
告知要25萬才願意和解
調解委員跟對方說你自己也有錯,怎麼可能要求全部賠償,但是對方就是堅持要25萬
對方告知若不願意賠25萬就是賠他三個月薪水,他每個月薪水8萬多
第三次調解:(前後不到15分鐘就結束)
保險跟對方說公司最多就是賠7萬,保險問對方說最低的和解是多少,他說最低15萬
後來保險就跟家人在調解委員會的會議室外面商量,告知家人 若走到刑法,一定會有易科罰金(至於多少就是看法官),家人願意賠償對方3萬,加上保險公司的賠償共10萬
告知對方願意賠償10萬,對方馬上說這樣他虧錢,不願意和解
並告知若不和解就要告,讓家人有前科(已經有點是以刑逼民的感覺)
並非我們不願意和解.因為對方的態度跟要求金額都超乎接受的範圍
警察應該會要求雙方再去警察局做一次筆錄,接下來才會接到檢察官或是法院通知
請問經過四個多月 路口的監視器還會有存檔嗎?
請問各位有何見解? 或是再次做筆錄的時候可以跟警察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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