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殘障車不能停親子車位,親子車不能停殘障車位.
為何不統稱友善車位,雙方都可停啊!
還有個人覺得-殘障-這2個字很傷人.
2.兩者定義跟使用者都差很多
3.親子車位目前並沒有身障車位廣泛 路邊停車格就沒有...
4.身障應該更仔細規範 官能性精神疾患裡面的憂鬱症可以申請...
然後腳趾頭因糖尿病截肢九隻不能申請...
這.........
john0002 worte:
還有個人覺得-殘障-這2個字很傷人.
其實只有樓主自己說是殘障車位
法律上的文字規定可不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目前法規裡有殘障字樣的法律
只有下列這些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
2.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英
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
5.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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