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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紀錄器檢舉適法性問題

以下是曾經申訴成功之文字片段內容:

行車紀錄器屬科學儀器之一種,一般係裝置在車上,亦即並非固定式之科學儀器,若員警採用當場攔截舉發,並作為行為人違規之佐證資料,尚無疑義。

惟若無法當場攔截舉發,勢必要以逕行舉發為之,有問題的是逕行舉發之行為性質,因而藉由列舉規定限定得採逕行舉發之情形,以避免濫為逕行舉發,並規避當場攔截製單舉發,滋生不必要之爭議。

故行為人所涉之交通違規行為,若非屬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所列舉之違規行為種類及採證方式,交通稽查人員即應當場攔截製單舉發,始符憲法所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爰上,若員警係以車內行車紀錄器攝得原告違規影像,為其逕行舉發之依據,即非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而必須符合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是故行為人適當的懷疑舉發方式是否有違反法定程序之瑕疵,而仍憑以作為裁罰處分。如是即為不合法裁罰。
2019-09-09 11:15 發佈
石頭4822 wrote:
以下是曾經申訴成功之...(恕刪)


曾經申訴成功,意思是也有不成功的時候是嗎?
altezzaclio wrote:
曾經申訴成功,意思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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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被檢舉一次,是成功的.但監理單位避重就輕的取消裁罰.
石頭4822 wrote:
以下是曾經申訴成功之......
若非屬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所列舉之違規行為種類及採證方式,交通稽查人員即應當場攔截製單舉發,始符憲法所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恕刪)



看來這段話應該是重點
樓主有申訴成功過??
我記得好像只要沒有申訴過的人,只要第一次申訴

過的機率很大,不知有沒有人也有這樣的經驗

因為我也申訴過一次,也是過
石頭4822 wrote:
以下是曾經申訴成功之...(恕刪)


違規就違規
寫再多也一樣

有時我會檢舉
目的讓違規者花點時間申訴
警惕一下對方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JERRY叔叔 wrote:
看來這段話應該是重點...(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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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紀錄器檢舉,在法規上是有問題的.(立委諸公可以修法)

其實上述內容,部分是警大教授教學內容,提醒警員注意適法性問題.

更何況是 檢舉達人魔人! 的適用性問題.(可以深思)
請問樓主,你是被檢舉哪一種違規,沒有在列舉項目中?

第 7-2 條
第1項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略)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第2項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意思是下列行為的科學儀器(如行車紀錄器)不用固定式,也不用公布其設置地點):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喬治奇摩 wrote:
請問樓主,你是被檢舉...(恕刪)


照這個條文來看是不是等紅燈滑手機

民眾沒辦法檢舉?
警察逕行舉發的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條,逕行舉發是要符合相當要件的;民眾檢舉的依據是7-1條,只要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影像,查證屬實就應舉發,一般民眾用行車記錄器檢舉當然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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